【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土地征收的公告及评估要求不得违反

——孔某平诉市人民政府履行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法定职责案[4]

基本案情

孔某平以山东省曲阜市政府对小雪镇西陈村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为由,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市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

山东省曲阜市政府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呈报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请示,拟征收西陈村耕地6.3868公顷用于城市建设。经上一级政府向省政府呈报后,省政府同意该市政府征收包括小雪镇西陈村6.3868公顷在内的201334平方米土地,用于城市建设。该市政府取得该批复后,因涉及新区管理体制调整等原因,该批复迟迟未能实施征收,为妥善解决原新区遗留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的征地区片价,公告如下:

“征收位于杏坛路北201334平方米土地,涉及小雪街道西陈村耕地6.3868公顷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的曲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执行。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调地安置等安置方式;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补偿到位后交付土地。”

山东省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向西陈村村主任邢某洪送达了该公告。孔某平已经领取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对此无异议。

法院审理

案涉山东省曲阜市政府制作了土地征收公告,法律规定公告的目的是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知道土地被征收的事实,虽然该市政府没有提交在西陈村进行公告的照片或其他视频资料,但已经向西陈村村主任邢某洪送达了该公告,此后包括孔某平在内的西陈村村民多次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亦无异议,应认定孔某平知晓土地征收事实。

在土地征收公告中,已经载明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孔某平对于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各项补偿标准是认可的,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上并未侵害孔某平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述

(一)本案涉及土地征收公告的合理性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性质会变成国有土地,征收土地要进行征地公告,那么如何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才合法呢?

公告就是要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时告知给村民,让村民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做到心中有数,使法治与民主公开相结合。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

1.关于公告形式的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发布征收公告必须是书面形式,也就是说,通过大广播或者挨家挨户口头通知等形式来告知村民土地征收决定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可以是在村委会的宣传栏、活动广场醒目处等村民经常聚集的地方进行张贴公告,也可以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印制成小册子向每一位村民发放。

2.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应当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到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征用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只有国家为了公共目的需要,才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征用土地的权力。国家是征用土地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

(二)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体现公开透明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1.决策民主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规定,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

据此,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决策民主原则,例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这些规定,都是决策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2.程序正当的原则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订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有关各方能有机会在过程中表达诉求、发表意见,而程序正当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工作的重要条件。

3.结果公开的原则

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结果公开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措施。例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征收人之间相互了解情况,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也是相信群众、把工作交给群众、接受群众评判、真正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公平补偿。

从立法用意来讲,为了加重补偿一定要公平的分量,立法时特意把它放到了第二条,公平补偿与上述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工作过程中。

譬如,本案中即应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告知村民,以充分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调听取村民意见,使村民有一种在行使权利、当家做主的感觉,是因为毕竟土地征用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保障村民利益的有效手段。因为案涉公告中披露了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村民们是认可的,因此才可以认为其并未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都属于乡镇、县级、设区市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且重点列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