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土地优先开发条件的规定

土地开发是通过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手段来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并提高土地利用深度的一种经济行为。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开发潜力和开发价值的未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土地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开发的区域内开发。

2.土地开发须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https://www.daowen.com)

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果开发后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就不应开发。

3.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自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这些农用地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而后备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因此,农用地优先是未利用土地开发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保护土地开发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未利用地作为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研究其开发适宜性及其开发模式,无疑是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单位个人依法取得的对未利用土地的土地开发权,受法律保护。不但土地开发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取得利益,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