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支持、配合与提供方便的概念

本条所讲的支持可以是政策上的支持、道义上的支持、舆论上的支持,也可以是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

本条所讲的配合主要是指工作上的配合和执行上的配合。例如,检举、控告、提供查处线索、联合办案、协助执行等。

本条所讲的提供工作方便主要是指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提供便利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可能,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二)土地资源执法中的“四难一高”状况

土地资源执法,历来就有“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随着违法形态的多样化,违法行为的复杂化,这种困扰进一步加大,当前基层面临着“四难一高”的难题。

1.违法行为制止难

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调查权和制止权,但缺乏实现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

在执法实践中,土地资源管理执法监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有制止的权力,但由于没有强制手段,只能采取现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交代后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这种制止往往软弱无力,效果不明显。在有些违法用地的施工现场,常出现执法监管人员一到就停、一走就干的局面,形成违法事实。土地资源部门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处罚措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效性差,与及时制止相矛盾,使得执法活动相当被动。

2.调查取证送达难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是弄清违法事实的关键,也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但当事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逃避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同时法律上对当事人不配合询问调查的也没有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调查取证时常陷入僵局。另外,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甚至出现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现象,使正常工作无法有效开展。(https://www.daowen.com)

3.违法案件执行难

由于现行的法律没有赋予自然资源主管强制执行的权力,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部门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能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法定的要件和程序,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有余,时间一长,往往是申请执行的期限到了,违法建筑物也已建成,增加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难度。不仅如此,在现实中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案件往往也是久拖不下,加上强制执行的费用按要求应由违法者承担,但实际上却都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负担。特别是近两三年来,极个别县级人民法院以有内部规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由,对土地资源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主罚标的关于拆除或没收房屋及恢复土地原状的案件不予立案,一些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无法执行,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严肃的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违法案件出现难以执法到位的尴尬局面,有的甚至结不了案,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事实上淡化了法律的尊严和效力,长此以来,不仅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作用,还将造成攀比效仿现象,导致违法现象蔓延。

4.相关部门协调难

(1)部门不配合导致案件执行难

部门联席会议与联合执法协调机制虽已建立,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权责对等的联合办案机制,单靠土地部门去主动找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求助,单靠部门间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个人感情来搞办案协作,而没有对“不协作、不配合、不处理”的追责制约措施,往往就会出现“移送成功、处理成空”的现象。

发给财政局的公函,往往会被拒收退回,不予接受。而由于法院执行难度大,县级法院会以内部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了但案件的执行却遥遥无期。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在基层操作中,公安机关时常以各种借口不接收、不受理,即使接收受理了也很少按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处理,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另外,在矿产违法涉嫌犯罪案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会要求出具鉴定结论才予以接收,对破坏数额的认定要由省级以上地质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涉嫌犯罪案件中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鉴定结论需要依法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鉴定。而出具这两个鉴定花费大、程序繁、耗时长,还要协调地方物价部门出具价格鉴定,地方财政无专项资金,致使基层执法部门难以承受的现象时有发生。

(2)内部关系难协调

土地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不仅需要具体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而且在涉及违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块的地类性质、具体面积、地价、原来报批使用登记变更等情况时,需要系统内部的规划、耕保、用地、地籍、档案等科室和勘测、评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配合,出具证明、报告和图件等材料,但由于科室本身就工作繁忙,执法监察队伍又没有安排的权限,再加上一些科室工作人员存在“趋势避害、少得罪人、怕麻烦、不愿承担责任”的心理,有时甚至可能会把私人关系和感情掺杂到工作中来,使得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协调单位内部的各种关系比较难,获取一些主要证据时间长、阻力大。有的甚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擅自为违法者办理用地用矿手续。

(三)协调各方关系以确保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取得实效

执法监察的联动配合,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所谓内部联动配合,是指执法监察工作与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协调配合。执法监察要依照职责权限,参与土地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实行内部信息资源共享,搞好内部监控,促进依法行政。所谓外部联动配合,主要是指土地资源执法监察与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等机关的密切联系与协同配合。

土地资源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土地资源相关部门总是单打独斗、孤军奋战。事实上,土地资源行政执法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政府的各个层面,所以,行政执法不但要求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而且更要与相关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协调。建立土地资源违法情况信息相互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土地资源案件移送工作程序和制度等,应当成为各级土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工作重点。违法行为的制止往往涉及小范围的群体事件,单纯靠土地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力量往往会显得势单力薄,加强与公安、建设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显得非常有必要。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作用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机制

村委会、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政府负总责,成立违建处理组。县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小组,对于乡政府无法处理的违建,要求快速反应,介入违建的查处过程中,将违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减少财产的损失。构建和完善村委会、乡政府、县里联合小组三级联动打击违法行为的机制,整合资源,发挥各部门的联动作用,巡查、制止、跟踪等责任细化到乡政府包村干部,发现违建后由乡政府违建处理组协助包村干部予以拆除,村委会加强辖区违建的信息登记和上报工作,配合乡政府做好违建的查处和跟踪。对于违建难以拆除的,上报县里联合小组。由县里联合小组组织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对违建进行联合执法查处。可以对在配合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