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国家保护耕地特别注重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旨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无疑是对耕地保护的最重要措施。当前,耕地转为非耕地的主要原因有:城市建设,村镇建设,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企业,宅基地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农林结构调整中发展林果、渔业等占用耕地,生态建设即退耕还林、还牧及自然灾害毁坏耕地,这些均可能造成耕地的大量减少。因此,对各项建设占用耕地者,都应当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1.制定严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区域。

2.国家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利用年度计划来控制建设占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

3.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农用地转用报批措施,可以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二)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过去建设占用大量的耕地,而补充的耕地却很少,造成耕地面积锐减,所以需要建立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

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

3.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

4.开垦耕地的地块应当落实;

5.落实耕地开垦费的缴纳。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三)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的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有:

1.制订开垦耕地的计划;

2.对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开垦耕地进行监督;

3.组织开垦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