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关系】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关系】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