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对土地规划的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武某奇等57户村民诉县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13]

基本案情

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3月17日向该市国土资源局上报了“关于2003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请示”,请求将包括该县城关镇西河村下武湾组在内的22.5402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由于该地原为基本农田,山阳县政府遂于同年5月9日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局部调整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请求对城关镇西河村基本农田27.47公顷,其他地类面积15公顷,共计42.47公顷调整为建设预留地,市政府于同年5月16日作出了同意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对于山阳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请示,市政府依据审批权限上报省政府,经批准后,于2003年7月9日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模范围内城关镇西河村一、二、三组,五里桥村朱家垣组共计22.4939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依法征为国有。

同年10月10日,山阳县政府对下武湾组71户村民征求意见,同意并签字的63户,随后与该组签订了征地合同,约定征用114.108亩土地,每亩补偿3.5万元,先付100万元,其余欠款每亩每年给付600元利息,到2006年全部付清。但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土地继续由村民耕种。

2007年5月9日,山阳县政府再次入户征求意见,在该组81户村民全部签字同意征用该宗土地后,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征收土地告知书》,将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用途及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进行了告知。

同年6月23日又与下武湾组重新签订征地合同,将征地款由2003年每亩3.5万元提高到3.8万元,征地补偿款如数支付到位,下武湾组逐户造册登记,将征地款发放到村民手中。

同年11月15日,山阳县政府对该宗土地挂牌出让,永恒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通过挂牌方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8年3月10日,村民向法院起诉,因未经行政复议程序,被裁定驳回,原告遂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市政府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山阳县政府2007年6月12日作出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关于征收下武湾组114.108亩土地的决定。村民不服复议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审理

案涉山阳县城关镇西河村下武湾组土地在该县城关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系农用地。为此,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自2003年以来对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局部调整,又逐级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最终获得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批文。被告实施的上述土地征收行为是按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的。

原告称对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因被告对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按照法定程序对原规划的农用地和建设预留地进行了局部调整,基本农田总量并没有减少,因而不属于由国务院审批的情形。被告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的81户村民均签字同意征收,《征收土地告知书》对征地依据、征地位置、面积、用途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均有说明,对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也是按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的,并且已按照《征地合同》约定的每亩3.8万元如数支付到位,分配到被征地村民手中。该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永恒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实施工业项目建设。

综上,被告实施征地的行政行为合乎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征地以及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征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案件评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首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其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最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是一项系统工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作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正更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样也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程。规划修改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一般要花很长的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通过相关专家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来保证。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被告对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按照法定程序对原规划的农用地和建设预留地进行了局部调整,基本农田总量并没有减少,《征收土地告知书》对征地依据、征地位置、面积、用途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均有说明,且符合标准,因此实施征地的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