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本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时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

依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行为属于上述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若使用者拒不交出该幅土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使用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所谓临时使用土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该提出延期申请。临时用地期满,用地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将土地交还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若使用者拒不交出该幅土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使用者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3.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依照本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中规定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用途落实到每个具体地块,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给个人或者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时,都必须限定使用者将土地用于特定的用途,如果使用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对于本条规定制定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类型

1.责令交还土地

所谓责令交还土地是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立即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转而交由土地所有人或者原管理人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为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剥夺被处罚人一定财产的行政处罚。本条未规定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上述两种行为在实践中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差别也很大,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处罚标准,因此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而国务院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实施办法时,可以作具体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酌情确定罚款数额。作出上述处罚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任何机关不得针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