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土地环境修复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赵某军与村民组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8]

基本案情

赵某军承包了荥阳市贾峪镇南王村行政村王西村组位于南王村北路西及本村小学西北角两块耕地6.54亩。2004年11月,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家政策,由省级投资378.82万元对南王村(包括王西村民组)区域内土地127.82公顷进行重点整理。因村民组、村委会区域土地地形多样,山地、丘陵兼有,许多岗丘山地的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差,遂形成大面积荒芜闲散地,加上气候干旱,环境衰退,造成了地方环境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区域内群众的生产环境和生态平衡。通过整理和增加有效土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良好的改善。

对此,该市国土资源局经过可行性调查研究,作出了对南王村区域内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南王村委会自2006年收秋后至2007年6月,对土地统一收回进行了整理,后王西村民组根据整理出来的土地,组织本组群众代表按照本组地形、地块分区进行估产,每亩单产量估产斤数不等,分别为150斤、200斤、220斤、250斤。估产后王西村民组进行捏单分地,赵某军在捏单中捏到本村小学西北角每亩产量220斤的土地,应分得承包土地为3.55亩。

但赵某军捏单后不愿承包此土地,赵某军要承包本村村民赵某丙位于本村村北路西的每亩产量200斤的土地。经调解,赵某丙作出让步,赵某军现承包了赵某丙每亩产量200斤的土地。此后,赵某军按照本组土地分配方案应分得且实际分得3.95亩,紧邻该土地东邻系集体0.3亩机动地,赵某军也进行了播种,对这0.3亩机动地赵某军两年交纳承包款60元,该机动地东边又给赵某军留有0.15亩的路。

赵某军要求南王村委会和王西村民组按1998年的承包合同给其补地、补款、退还承包款60元以及对原合同少耕种的2.14亩土地赔偿损失,赔偿土地统一收回平整期间的损失。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南王村的土地,包括赵某军所在的王西村民组,按国家政策、省级专项资金投入,统一收回进行了平整,平整后土地地形、地貌及数量等均有变化,再按照原来与村民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执行已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王西村民组对土地进行了重新估产分配,赵某军按新的分地方案获得土地3.95亩,并按该土地数量领取了直补款,对多耕种的0.3亩土地交纳了承包款。

新的土地分配方案已得到村民认可,并已实际履行,对赵某军要求南王村委会和王西村民组按1998年的承包合同给其补地、补款、退还承包款60元以及对原合同少耕种的2.14亩土地赔偿损失,赔偿土地统一收回平整期间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军的诉讼请求。赵某军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2008年5月19日南王村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南王村2007年土地平整后土地重新分配的情况汇报》,该汇报有对赵某军3.55亩土地纠正情况,赵某军在该汇报上签名,并且还有群众代表签名。现赵某军以签字是上当受骗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述

(一)农地存续是政府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一项公共服务

无论是城镇化带来的农地存续的现实压力,抑或是农地存续治理的当前困境,都反映出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度供给、政策供给、财政供给、资源供给和治理力度上的短板与缺位。乡村振兴作为战略性顶层设计的确立,进一步强化了农地存续的基本公共产品性质,农地存续治理应回归政府公共性职能的基本面,并基于供给侧改革“补短板”的要求,完善制度、财政与资源供给,推进农地存续治理的思路与方法创新。

本案诉讼中,双方的争议对于原承包合同在就原有土地进行土地整理和提高土壤质量后的履行问题,法院的认定应该是合乎实际的。既然各级政府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而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针对“地形多样,山地、丘陵兼有,许多岗丘山地土壤保水保肥能力差,形成大面积荒芜闲散地,加上气候干旱,环境衰退,造成了地方环境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区域内群众的生产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情形,均积极履行行政单位的职责和义务,通过整理增加有效土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使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良好的改善。

(二)土地生态修复体现了政府消除土地资本化负外部性的职能

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农地保护历来都是我国的基本政策,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而且深刻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党中央一再强调,耕地这件事绝不能有闪失,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布局,强调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确保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显然,在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以及顶层设计的政策文本中,农地保护的重要性历来被高度重视,农地存续治理从来都是各级政府治理最重要、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具有特殊战略意义。

通过土地整理等修复工程,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的耕种效率,对于粮食作物的产量提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通过土地的集体整理行为,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的盐渍化和水土流失,是提高土壤质量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特别是现在我国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进程正在加速,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增加有效的高质量土壤数量,对于最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维护,就明显具有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提高土壤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