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那至高的实体不存在于我们关于实体的普通分类中,然而它是实体,并且是个体性的“灵”
提要:所有的实体要么是普遍的实体,即它是许多实体的共同本质;要么是个别的实体,即它同其他实体一起拥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但是,那至高的本性既不是许多实体的共同本质,也不同其他实体一起具有某种相同的本质。因此,它不存在于我们关于实体的通常分类中。然而,由于那至高的本性至高地存在着,故它就能够被完全正确地称为实体。就价值的等级而言,它是灵魂(精神),不是肉体(物质)。由于它没有部分,也不因差异或偶性而发生变动,因此它也是不可分的。它是绝对的个体。
因此,显然那至高的实体——任何的本性都不能分有它的本质,不存在于我们关于实体的普通分类中。无疑任何的实体要么是普遍的实体(universalis)[2],即它是许多实体的共同本质,例如,人是每一个人的共同本质。要么是个别的实体(individua)[3],即它与其他的实体有着共同的普遍本质,例如,一个人同另外的一个人的共同本质是人。[4]由于那至高的本性既不是许多实体的共同本质,也不同其他实体一起具有某种相同的本质,那我们如何能认为它存在于我们关于实体的一般分类中呢?[5]
但是,由于那至高的本性自身不仅最真实地存在着,而且也在万有中最高地存在着,并且,既然任何事物的本质都常常被说成是实体,那么,如果那至高的本性还能够被给予恰当的称呼的话,我们称它为实体就绝对没有什么不可以。
由于我们所知道的最高的本质莫过于“灵”(spiritus)[6]和“肉”(corpus)[7],而在这两者中“灵”又高于“肉”,因此,那至高的本性理当被称为是“灵”,而不是“肉”。[8]然而,由于这个“灵”本身既无部分,并且这样的“灵”也不可能是“多”,因此,它必然是绝对个体的“灵”。正如前面所显明的,由于那至高的本性既不是由部分组合而成的,也绝不能被认为是通过差异或偶性而可以变动的,因此,它也就绝对不可通过某种划分而成为可分的。
[1]原文是:Quod non contineatur in communi tractatu substantiarum.直译当为:它不被包含在实体的一般讨论中。
[2]universalis,也可以译为“共相”、“种”、“类”。
[3]individua,也可以译为“殊相”。
[4]原文是:Nempe,cum omnis substantia tractetur aut esse universalis,quae pluribus substantiis essentialiter communis est,ut hominem esse commune est singulis hominibus;aut esse individua,quae universalem essentiam communem habet cum aliis,quemadmodum singuli homines commune habent cum singulis,ut homines sint.直译当为:无疑所有的实体要么是普遍的,即对于许多实体而言本质是共同的,例如,“是人”对于每一个人而言是共同的;要么是个体的,即它同其他的实体一起有着共同的普遍本质,例如,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共同具有的是,他们是人。
[5]原文是:quomodo aliquis summam naturam in aliarum substantiarum tractatu contineri intelligit,quae nec in plures substantias se dividit,nec cum aliqua alia per essentialem communionem se colligit?直译当为:由于那至高的本性既不将它自己分在许多的实体中,也不通过某一共同的本质而与其他的实体连在一起,那人们如何认为那至高的本性会存在于我们关于其他实体的讨论中呢?
[6]spiritus,也可以译为“精神”、“灵魂”。“三位一体”中的“圣灵”就是这个词,故这里译为“灵”。
[7]corpus,也可以译为“物质”、“肉体”、“身体”。(https://www.daowen.com)
[8]原文是:Et quoniam non noscitur dignior essentia quam spiritus aut corpus;et ex his dignior est spiritus quam corpus:utique eadem asserenda est esse spiritus,non corpus.直译当为:由于比“灵”和“肉”更高的本质不被知道,并且在这两者中“灵”高于“肉”,因此,它应当被说成是“灵”,而不是“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