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魔鬼绝无权利反对世人,但为何看起来他又行了此事;上帝为何要用这种方式来拯救人类
博索:此外,我们还惯常说:为了拯救世人,上帝必定宁愿用公义(per iustitiam)来反对魔鬼,而不是用强力(per fortitudinem),以便当魔鬼杀死那本来绝不会死亡的、那曾就是上帝的他的时候[10],魔鬼也就理所当然地丧失了宰制罪人的权能;如果不是这样,那上帝就对魔鬼使用了不正当的强力(iniustam violentiam),因为魔鬼之所以理所当然地宰制了人,并不是他曾用暴力强迫人,而是人自愿委身于他。
然而,我并不认为上述这种说法是有力的。
如果魔鬼或世人属于他们自己,或者隶属于上帝以外的其他某个存在者,或者在上帝的权能以外的其他权能的宰制之下,这种说法或许还可成立。但是,由于无论是魔鬼还是世人,都只能隶属于上帝,他们两个都不能超出上帝的权能之外。魔鬼是仆人,但他却引诱同为仆人的人类背叛他们共同的主人而转向他自己;魔鬼是叛徒,因为他收容了作为逃亡者的人类;魔鬼是窃贼,因为他暗中收容了在他主人那里行窃的贼,当一个人唆使他人偷盗其主人,他们两人也都是贼了。那么,对于这完全在自己掌控之下的魔鬼,上帝为何一定要同他讲公义,而不直接施以惩罚呢?如果上帝这样做了,又有什么能比这更公义的呢?
还有,如果作为万有的裁判者的上帝,或者为了以不同于魔鬼的方式惩罚人,或者为了宽恕人,将人从那如此不公义地宰制他的魔鬼手中夺了回来,这又有什么不公义呢?因为,尽管人理应为魔鬼所折磨,但魔鬼却是不公义地在折磨人。人理应受到惩罚,也没有比为那同谋犯罪的人所惩罚更为适宜的。但是,魔鬼却绝不配来施行惩罚,并且,由于他行此事绝不是出于对于公义的热爱(amore iustitiae),而是出于邪恶的冲动(instinctu malitiae),这就更加不公义了。魔鬼做此事,不是因上帝的命令,而是上帝那难以想象的智慧容许他那样做,那智慧甚至能对于恶也给予恰当地安排。(https://www.daowen.com)
在我看来,那些认为魔鬼有权宰制人类的人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他们认为人遭受魔鬼的折磨是公义的,也是上帝公义地允许的,于是,他们也就认为魔鬼是在公义地做此事。由于同一件事情从相反的角度看,有时能同时既是公义的,又是不公义的,因此,那些不曾认真思考的人,就会贸然断定它是完全公义的,或是完全不公义的。例如,某个人无理地打了一个无辜者,这人理当受到还击才对。然而,如果那个被打的人,尽管他不应该报复,但他还是打了那个打他的人,那他就是在不公义地行事。因此,在这个冲突中,还击的一方是不公义的,因为他不应该报复。但是,就那被还击的一方而言,这又是公义的,因为他无理地打人家,就理应受到还击。所以,从相反的角度看,同样一个行为既是公义的,又是不公义的,因为它有可能被一个人断定为是完全公义的,而被另外一个人断定为是完全不公义的。同样,魔鬼被说成是在公义地折磨人,那是因为上帝公义地允许这件事,并且人理当受罚。但是,说人理当受罚,绝不是说,那是因为魔鬼的行为是公义的,而是说,他被惩罚是出于上帝公义的审判。
此外,如果因为一位使徒曾说,所颁布的律例是用来惩罚我们的,因基督的死而被取消了[11],于是,有人就认为,这意味着在基督受难以前,魔鬼有权向罪勒索并施以惩罚,仿佛这是与人有着某种契约(sub cuiusdam pacti chirographo)似的,仿佛是他引诱人[12]犯下原罪所生的利息(usuram primi peccati),以至于用这种方式似乎证明魔鬼有权宰制人。但是,我认为绝不可以如此理解。因为颁布出来的律例并不属于魔鬼,而是属于上帝,是因上帝公义的判决而被颁布出来的,仿佛向世人宣称:人因自愿犯罪,故不能通过自己而逃脱罪和罪的惩罚。因为,风是去而不返的。[13]犯罪的,也就成了罪的奴仆[14],而犯了罪的人也不应免受惩罚,除非仁慈本身宽恕了罪人,释放他并恢复他(的自由)。因此,我们应该相信,绝不可能根据律例而证明,在魔鬼对人的折磨中体现着某种魔鬼的公义。
最后,正如在好天使那里绝不会有任何的不公义,同样,在坏天使那里也绝不会有任何的公义。因此,为何上帝不应该使用强力来降服魔鬼从而拯救人,这从魔鬼那一方来看,找不到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