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保护:生产与消费的双向互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人类千百年来积攒下来的精神财富,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作为一个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可的概念,非遗首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自2004年加入该公约以来,我国便不断探索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传承方式,生产性保护由此应运而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思路,同时明确指出:要使非遗得到不断的创新,使非遗的拥有者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对此又作了具体阐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2012年12月,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出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遗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是通过产业运作的方式实现非遗在当代社会中的市场价值,提升其“自生”能力,借助市场反哺非遗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应用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领域。
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为其走入现代生活提供了路径,但必须通过“生产——流通——消费”的良性互动来实现。换句话说,生产性保护不仅要求“生产”,要求“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更要求“消费”,要求懂欣赏、有认同、肯购买的受众群体。
鲍德里亚认为,在现代消费社会人们对某一物品进行消费的时候,无论是在符号逻辑还是在象征逻辑下,商品都已经超越了其本来的属性,人们的消费行为都是在受另一种社会逻辑抑或欲望逻辑支配。也就是说,消费社会里的消费行为其实是在满足消费主体作为社会人的需求而非单纯作为自然人的需求。非遗是传统文化的一个呈现载体与表现形式,对非遗的消费需要建立在充分体认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近代在西方强势的军事、经济、文化的入侵之下,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被严重消解。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华文明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复兴阶段,全民的文化自觉程度也在逐渐提高,非遗作为具有符号属性的传统文化实践也悄然进入大众视野。这有国家制度层面的推动与倡导,更是传统文化自觉的体现。在这一历史背景条件下,非遗的广泛消费也将得以实现。
总之,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既需要具有“生产性”,又需要具有“消费性”,需要两端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