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财别居的小家庭变迁

(二)异财别居的小家庭变迁

西周、春秋时宗族内的族人和不能世袭“食邑”的士之子孙只能以耕种族内的土地为生,共同劳动和生产,但也有少量人开始脱离宗族控制,流散于异乡。如《诗经·小雅·黄鸟》所言:“此邦之人,不我肯毂,言旋言归,复我邦族。”个人失去了宗族的庇护,生活是困苦和凄惨的,所以此时的个体家庭还是极少的。战国中期实行授田制后,由于政府的鼓励,个体家庭的数量逐渐增多,平民家庭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成为与国家直接联系的经济实体。如《孟子》所载:“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可见,此时的家庭类型是以“五口之家”“八口之家”等形式的数口之家,多呈现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三代以内的联合家庭。继而秦国出于富国强兵的需要,颁布“分异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父母在世时成年兄弟要分家,联合家庭多被分为主干或核心家庭,家庭人口明显减少,多为五口之家。这样的个体小家庭成为当时的主流家庭类型,“但扩大家庭和联合家庭在社会上仍占有一定分量”。

秦朝沿袭战国时秦国的户籍政策,汉承秦制,所以汉代时期占主流地位的家庭规模多为“五口之家”,《汉书·食货志》中谈及战国时期的情况,亦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何休于《公羊解诂》中言:“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授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这虽然对井田制做了以汉况古的解释,却也反映了汉时人们心中五口之家的家庭结构认知,“父母妻子”三代直系血亲构成的主干家庭是最简单又完整的基本结构。据《通典·食货志》所载,西汉孝平元始二年,汉人口数最多的年间,户数为12333000,人口数为59594978,户平均口数为4.8人。东汉永寿三年,有户数10677960,人口数为56486856,每户平均5.3人。曹魏景元四年,有户数663423,人口数为4432881,每户平均6.7人。西晋晋武帝太康元年,有户数2459840,人口数为16163863,每户平均6.6人。整体看来,先秦至魏晋年间平民家庭的人口数大致为5—7人。依据我们前面分析的家庭结构,夫妇二人是家庭基本人口,则两汉时期每户不到6人的平民家庭中至多可存在两对夫妇,魏晋时期至多可存在三对夫妇,所以两汉平民家庭要么是一对夫妇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要么是一对夫妇与已婚子女组成的主干家庭。而魏晋时期,一对夫妇与已婚子女组成的联合家庭和三世同堂的直系家庭数量明显增多。综合来看,秦两汉时期的家庭规模较小,家庭结构比较简单,魏晋时期的家庭规模相应增大。

这种家庭规模的变化,究其原因,不外乎国家政策法令、家庭经济状况和户主思想观念的影响。自战国商鞅变法以来,家庭人口大致为五人,西汉建立后实行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摊派主要依据人丁和收获量来定,与家庭规模无关,所以两汉时期的家庭规模没有做较大的调整,而是沿袭旧制,多为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如《史记·陆贾传》记载“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另为生产”。虽儒家知识分子对父子兄弟别居多有诟病,官僚、地主和知识分子家庭也开始父子兄弟合居,但平民家庭还比较罕见联合家庭。曹魏和西晋时期,田租的征收与每户平均人口没有关系,户调却不论户之大小,一律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所以家庭不轻易分家,人口数增多,家庭规模较大,联合家庭和三世的直系家庭相对增多。当然,我们主要分析的是先秦至魏晋时期的平民家庭结构,并由此认为分财别居的个体家庭模式是当时存在于平民家庭的主流家庭结构,但并不能僵化地认为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的家庭结构了。(https://www.daowen.com)

在农民个体小家庭中,存在着父子关系、夫妻关系、母子关系、兄弟关系和媳妇与公婆的关系等等,代际结构较为简单,关系也比较单纯。首先,父子关系依然体现为家长与家属的关系,家长拥有广泛的权力和无上的权威,但由于儿子成年结婚后多分家别居,只在未成年阶段与父亲共财,且由于一般个体小家庭往往家境比较贫穷亦没有多少财产可分,所以在经济上对父亲的依赖性比较低,儿子的人格独立性比较强,父子关系相应比较和谐。其次,夫妻关系相对平等。虽先秦时期就把柔顺看作女子的德行,“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且汉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夫为妻纲”的两性准则,但对于个体小家庭而言,作为基础的社会生产单位,农民夫妇二人都要参加生产,属于典型的男耕女织式的劳作方式,妇女的劳动也是家庭经济的来源,且男子由于贫穷亦少纳妾,所以夫妇关系较地主大家庭相对和谐。如史书记载,因“常躬勤养姑,又远馈羊子”,所以乐羊子妻的家庭地位比较高,能够起到对夫君乐羊子的劝谏和告诫作用。但总体而言,女子依然处于卑下的地位。再次,兄弟关系相对独立、平等。虽然《大学》规定“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在兄弟关系中特别强调兄权,且兄往往成为下一任家长,生活和生产中的实践经验使他在幼弟面前具有权威,然由于男子结婚后多分家别居,兄弟多在分家别居后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兄弟间也都多关注新家的利益,关系比较平等、独立。最后,媳妇与公婆的关系。在严密的等级制的家庭中,妇女的内务劳作就包括“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侍奉公婆起居、饮食,尊奉公婆的命令是妇女的日常事务。但由于个体小家庭多重视经济生产,且媳妇通常随儿子分家别居,故公婆与媳妇间关系相对宽松。就总体而言,个体小家庭的家庭关系中,家长依然掌控着家庭的经济和对外交往大权,对家庭成员而言是权威性的存在,女子的地位比较低,是家庭的依附性存在,但在提倡“孝道”的社会氛围下,女子会受到儿孙辈的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