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财合居的一般家庭的变迁
在共财合居的大家庭与异财别居的小家庭之间还存在着共财合居的一般联合家庭。如上所述,在商鞅的“分异令”颁布后,异财别居的个体小家庭成为主流的家庭类型,但“分异令”的颁布并没有完全取缔联合家庭的存在。尤其西汉时虽沿袭秦制,但个体小家庭无论从生产还是伦理方面都颇受儒家知识分子的诟病。晁错从抗风险能力方面对这种小家庭生产模式提出了质疑: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贾谊在《治安策》中也从道德层面对这种家庭结构进行了否定,认为风俗败坏:
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
故此,两汉统治者并没有严格执行“分异令”,而是实施仁政,以德化民,以“孝”治天下。西汉前期,个体小家庭虽然为主流家庭模式,但上层社会、地主富人和官僚士大夫则开始选择共财合居的家庭模式,分财和共财的两种模式在他们家庭中并行。不仅如此,国家还对人口多的官僚贵族家庭给予减免赋税等鼓励。(https://www.daowen.com)
到了三国时期,曹操的孙子魏明帝下令“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正式确立了共财合居的家庭模式的合法地位,除前面所述豪强地主的大规模家庭模式外,一般平民也开始采取共财合居的家庭模式。由于他们在财力和家庭人数方面都远远少于豪强大族之家,所以他们的家庭模式属于共财合居的一般家庭。比如东汉和帝时,陈留人李充兄弟六人与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李充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李充假意允诺妻子,“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客至,李允当众跪向母曰:“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很显然这是一个共财合居的一般家庭,兄弟六人若各自娶妻,则为十二人,再加上各自的孩子,家庭成员的人数还是比较多的,但在财力方面则捉襟见肘,以至于李充的妻子萌生分财别居的念头。但李充以此为理由休妻,并得到乡里的认同,说明共财合居的家庭模式在平民心中是得到认可和赞扬的。同样的例子还有汝南召陵的缪肜,他们兄弟四人共财合居,“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又数有斗争之言。肜深怀愤叹,乃掩户自挝……弟及诸妇闻之,悉叩头谢罪,遂更为敦睦之行。”虽然这两个共财合居的一般家庭通过斗争取得了道德上的胜利,维持了家庭的完整性,但也说明贫穷动摇着共财合居家庭的稳定性。共财合居的一般家庭,囿于财力的限制是很难持久的。
曹魏和西晋时期,由于征收户调不论户之大小,一律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所以家庭不轻易分家,人口数增加,家庭规模较大,聚财合居的家庭相应增多。但除了上层社会能够维系累世同居的大规模的联合家庭外,由小地主和农民组成的联合家庭囿于经济状况、健康、寿命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往往难以为继。他们可能会出于政策的优惠,或者尊奉父母的权威,组成共财合居的家庭模式,这种家庭往往不太稳定,一旦父母过世则分家析产,分化为个体小家庭。
对于农民或小地主而言,分财别居的个体小家庭和共财合居的联合家庭二者之间是不断流动变化的,父母与其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随着子女的婚育、人口的增多演变为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如果子女结婚后分财别居则由主干家庭又分裂为多个核心家庭,若祖父母能够健康长寿,子女婚育后并不分家,则组成三世甚或四世包括直系和旁系血亲的联合家庭,人口增多,家庭规模增大。但对于农民和小地主而言,长期劳作对健康的损伤、婚育的困难和经济的贫困等客观因素使家庭代际很少达到四世同堂的情况,该阶层的主流家庭类型依然是个体小家庭。那么农民为主要居民的秦汉至魏晋年间,单就家庭的数量而言,占据主流地位的依然是分财别居的个体小家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