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陈氏族规

三、徐州丰县陈氏族规

徐州丰县陈氏是明代洪武年间奉诏移民,由山西平阳府洪洞县迁至丰县。该家族始迁祖徙丰以来的家族详史也因水患兵燹、史料阙如不可确访。从旧修族谱的记载看,清朝乾隆四年(1738)由陈錡创修新谱。据该家族《六修族谱序》记载,“自始迁祖定居丰县以来,至今已六百余年。六百多年来,始祖后裔在这块土地上辛勤劳作、繁衍生息,终于成为人丁兴旺、宗族昌盛的大家族。”

该家族的《族规》载于道光七年(1827)《陈氏重修族谱》中,篇幅不长,共六条,另加一段关于“睦邻”的训示。这篇族规是明清至民国时期民间谱牒家训很有代表性的训诫,为使读者了解这种族规的基本内容,兹照录如下:

一、吾族人丁繁衍,不无偶失和气睚眦相争,须于族中选一宗长,再于各支中选二三公明正直之人,以作宗正,遇有争执欲讼之事,按礼从中调处,不可稍存偏私,曲直判然立决。不惟不至失和伤财,且不受吏役吆喝作践之辱矣。

二、既属一族,礼宜周恤,于游手好闲者无论矣。若务正业而贫不能自支者,当与之设法以谋生理,使之衣食可以自顾,庶无作业为役之事。伊固得沾族惠,亦足见吾族恤族亲亲之大义也。

三、吾族文风近来稍有不振,由于读书者少,富饶之家,当严课子孙读书。于才有余而力不给者,为之设法筹款或立义学,或代输资财以供给,如此以培养人才,何患人文不蔚起哉!

四、族众散处离居,婚冠小事不必通信。若丧葬,事关至大,近者易知,远者难闻,宜逐柬通信庶不失吊唁之事矣。

五、作奸犯科为国家之莠民。吾族固属罕有于耕读外稍不务实业者,当责之家长。家长不能约束,声明聚族,听宗长惩戒,其家不能昵爱拦阻。

六、族中有不能婚嫁殓葬之家,实祖宗在天之灵大为瞿然者也。则为之设法周济,固见吾族情之厚,亦可慰祖宗在天之隐痛矣!(https://www.daowen.com)

自始祖以来,忠厚传家,尤以睦亲善邻为重。吾族人与亲邻当存忍让之心,即有微衅,不必过与相较。如事关至大,禀明宗长,论其曲直可否,方准争礼。非示弱,实睦邻之微意也。

这篇《族规》,第一条是调节宗族成员矛盾的内容。要求通过选举的方法成立一个可以称之为“宗族委员会”的组织,“遇有争执欲讼之事,按礼从中调处,不可稍存偏私,曲直判然立决。”这样将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解决于宗族内部,反映了传统社会家族自治的社会治理方式的有效性。

第二条和第六条是体恤族众的规定。第二条强调“既属一族,礼宜周恤”当然对那些游手好闲的族人另当别论。提出如果有些族人从事正当职业而生活窘迫者,族人们应该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谋生计,解决衣食问题。第六条重在动员族人以同宗感情为重,对族中那些不能婚嫁殓葬之家,予以周济帮助。

第三条是关于教育家族子弟读书和资助贫穷同族子弟的规定。对于那些天资聪颖但家境贫寒的子弟,通过筹款或设立义学等方法,利用全族的力量培养人才。

第四条是要求族人对于同宗丧葬大事无比重视,以联络宗亲参与吊唁的方式祭祀族人,慎终追远,增进亲情,反映了传统社会对丧葬及其礼仪的重视。

第五条是要求族人遵守国家法律,不可“作奸犯科”。对那些品行不良子弟,责成家长严加管教。同时规定,对于那些家长无法管束的子弟,要利用族法加以惩戒,具体做法是“声明聚族,听宗长惩戒,其家不能昵爱拦阻”。

族规的作用在于调整族人之间的关系,所以陈氏六条《族规》谈的是如何处理族人之间的关系,而最后的一段文字是谈族人与乡邻的关系问题,核心是教育族人“忠厚传家,尤以睦亲善邻为重”,并强调这是自始祖以来的优良门风。告诫族人对乡亲邻里“当存忍让之心,即有微衅,不必过与相较”,假如却是事关至大,也要禀明宗长,商议可否与其理论。族规认为,这样做并非示弱,“实睦邻之微意也”。由此不难看出该家族宽厚待人、睦亲善邻的处世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