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根据地下文化遗址的发现,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便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建立起以夏为代表的最初的国家形态。中国不仅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而且是历史从未中断的文明古国。法制的历史也同整个历史一样,既悠久而又沿革清晰,既丰富而又特点鲜明,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东方民族的古老的法制史。
中国古代的法制史在其漫长的发展中,无论法律文化、法律制度,都曾经居于世界的前列。以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为例,它记载了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秦国的法律,尽管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已可从中发现法律调整的广泛、条文的细密、释文的准确统一、诉讼程序的要求、法医学的应用以及法官应负的责任,等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云梦秦简所反映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达到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再以唐朝为例,唐朝是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时代,在法制上同样具有光辉的成就,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律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与完备。《唐律疏议》不仅奠定了唐以后封建法制发展的基础,而且对相邻的国家和地区也有很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富有民族特色、自成体系、独树一帜,其影响又超出了中国的范围,所以被称作“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得到公认的法系主要有五个,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罗马法系、英国法系,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法制历史在世界法制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中国法制历史以其丰富的内容,证明了:
(一)法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既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制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的发展,但却不能违反客观的经济规律,改变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如,西汉王莽改制,颁布更民田法,力图藉此抑制土地兼并,但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已成为当时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不可能再返回到井田制度,因此王莽尽管用严法推行改革,结果不仅遭到失败,反而加速了新莽王朝的灭亡。
(二)中国古代的法律,无论“轻其所轻”,还是“重其所重”,都取决于阶级斗争的形势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
综观中国古代的法制史,每当一场大的阶级反抗之后,新建立的王朝大都实行宽法简刑的措施,以便缓和阶级矛盾,重建新的统治秩序。从汉初确立儒家纲常名教的统治地位以后,对于触犯礼义伦常罪的处刑,汉唐明清基本相同,但对于危及国家统治的反、叛、大逆等罪的处刑,明清更重于汉唐,这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的复杂和尖锐化,促使统治者加重了对政治性犯罪的镇压。
(三)法制的成败和兴废,不仅是社会关系变动的反映,也是衡量国家治乱的重要尺度
在中国古代,曾经出现过一些“盛世”,如西周“成康之治”、汉初“文景之治”、唐初“贞观之治”、清代“康乾”之治,尽管促成盛世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法制无疑是重要的条件和保证。以“贞观之治”为例,唐太宗李世民鉴于隋朝亡于“宪章遐弃”、“不以官人违法为意”的教训,十分重视整顿和加强封建法制。贞观时期的法律不仅相对完备,而且要求职官严于执法,从而约束了贵族、官僚、地主的恣意横行,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了全国的形势,为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由此可见,法治与盛世的关系极为密切。
(四)法与吏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历代开明之君既治法也治吏
唐时,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1]为了治法,历代不仅形成了因时因地因俗立法与定期修律的制度,而且颁布各种形式的法令法规,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了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弊病,历代对于执法之吏严于考核,形成一系列选官、考课与监察的制度。明末王夫之所说的“择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2],可以说是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结论。
(五)法与教化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驭民的重要经验
远在周初,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便对此作过精湛的论述,并为史书所称道。《礼记·乐记》所说的“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可说是对于综合为治最早的系统阐述,也是统治经验的高度总结,在实践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中国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法制的强制力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使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各种手段综合并用,共同为治。唐贞观时君臣论政的热点,就集中于此。
古人说:“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国法制史科学的生命力,便主要表现为科学地总结历史经验,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