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840年爆发的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也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起点。作为研究法律思想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所要研究的就是从第一次鸦片战争至1919年“五四运动”前近八十年间中国各种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以及相互间的斗争与兴衰演变的历史。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积极地维护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和建立的政治制度及社会秩序,集中地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由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对社会中不同的阶级阶层有着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同的阶级阶层对于同一种法律制度也必然抱有不同的态度,具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点、主张和派别,在彼此之间展开论争以至斗争。在阶级社会中,不同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彼此之间的斗争,实际上是各个阶级阶层的矛盾和斗争在法律思想领域的反映。
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阶级之间斗争的根本问题是维护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还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变革这个腐朽的社会制度,建立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
围绕这个根本问题所展开的斗争,反映在法律思想领域,就表现为是维护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服务的清王朝的反动法律制度,还是变革这一反动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怎样对待和认识清王朝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怎样对待和认识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对中国主权的全面破坏,怎样对待和认识建立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这些问题以极其尖锐的形式提到了各个阶级阶层面前,迫使他们表明自己的态度,阐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从当时来说,凡是维护清王朝反动法律制度,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辩护,为清王朝出卖国家主权辩护,从而有利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统治的法律思想,都是反动的;凡是批判和要求变革清王朝法律制度,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维护中国主权和独立,主张建立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法律思想,都是进步的。在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八十年中,贯穿在法律思想领域的主要就是这样两种法律思潮的斗争。就这两种思潮的阶级性质来看,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包括有资本主义倾向的法律思想)同封建买办的法律思想的斗争。
应当指出,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由于社会性质、国情和复杂尖锐的斗争所决定,有着自己的某些特殊性。
第一,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延续的时间很长,而且中国近代社会还保留着半封建的性质——封建土地所有制依旧是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虽然腐朽了但还有很大势力,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封建主义的传统法律观念仍旧为清统治集团中的多数人所信奉和坚持,并且在整个社会中还有很深的影响。即使当时进步的人士身上,也都保留着不少旧思想的痕迹。不仅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如此,后来的维新派人士康有为、谭嗣同、严复以至革命民主派的章太炎也同样如此。这就使得中国近代反对封建法律思想的斗争,变得更加复杂和艰巨。
第二,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除了国内的种种社会原因以外,还和一些中国人走向西方寻找真理的道路有着密切关系。如,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倡用西法作为变法的主要内容,至于他们用以论证变法的依据,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就更是如此了。因此,在研究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的课题时,既要从中国社会本身的经济、阶级关系等方面去探讨,看到它受中国固有的传统思想的影响的一面,又要注意它与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之间的关系。
第三,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社会发生急剧变化,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既尖锐又曲折复杂,使得法律思想领域也出现了新旧杂沓、错综复杂的现象,在一个思想家身上往往交织着各种矛盾。如:有的人在提出进步主张的同时,又常常夹杂着不少错误的东西;有的人在某些方面的思想比较进步,而另一些方面的思想又比较保守;有的人在某一时期起了进步作用,而在另一个时期却落伍倒退甚至站在相反的立场上。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地、历史地、审慎地去观察和探索,从而作出比较合乎历史实际的评论。
第四,在中国近代,多数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常常是和政治的、伦理的、经济的思想混杂在一起,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这就需要我们从大量的图书文献中去寻找发掘,然后再加以集中整理,进而弄清一个人物的法律思想的轮廓与脉络。可以想见,这项工作是相当艰巨的。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进行学术研究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而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由于存在上述的复杂情况,加上本学科还处于草创垦荒的阶段,因而坚持这条基本原则就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国解放前,不论是法学界,还是史学界,对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思想进行比较系统的、深入的研究的,为数寥寥——很少有人发表关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论著,也没有收集整理出可资利用的资料,更谈不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去研究和揭示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规律。本学科的这种现状,更加迫切地要求我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从发掘、收集、整理资料入手,然后进行分析、比较、概括的研究工作,既综合考察一种派别的法律思潮,又具体研究每一个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从而把握其特点和变化发展的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