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法制的发展演变,是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历史进程。虽然这个进程迂回曲折、跌宕起伏,充满了矛盾与斗争、前进与倒退,但却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前进的历史必然性运动。

从20世纪初开始的清末修律,使中国法制的发展离开了传统的轨道,标志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这个过程不仅有着连续性,而且不断地深化。辛亥革命以后革命民主派提出的以法律约束权力并为之而进行的护法斗争,反映了近代法统观念的确立,也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的真谛。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处于军阀割据之势,但经过清末司法改革所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体系仍然尽可能地实现着独立司法的职能。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的价值说明了这一点。国民政府建立以后的最初几年,在沿袭清末以来广泛吸收世界立法新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架构。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显示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化。而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则是百年中国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和必然成果。

自19世纪中叶中国闭关锁国的国门被侵略者的炮火轰开以后,中国和世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关系。中国不可能再置身于世界之外,它的存在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的一部分。早在清末修律以前,先进的中国人已经开始探索改革中国法制的出路。

鸦片战争发生前夜,开明的官僚士大夫痛感祖宗之法弊端百出,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手足和思想,因而要求打破。龚自珍、魏源、徐继畲、包世臣等人在著述中表达了改革清朝法制的呼声,和对于西方民主与法治的朦胧的赞美。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使当时眼界初开的中国人看到了中西之间的差距,有识之士提出了“师夷变法”的主张。“师夷变法”不仅在技术上“师夷之长技”,也包括在法律上学习“泰西之法”。他们已经初步意识到西方的民主与法制对于富国强兵所具有的价值,所谓“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1]

鸦片战争后十年,以西方的基督教义为号召,以中国农民起义中的平均思想为指导,创建了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封建律例,又有别于西方近代法制的“天法”。这就是太平天国的法制。“天法”有其独创性和民主性的一面,但囿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使得它并没有摆脱封建法制的窠臼,因而是没有出路的。但是,太平天国后期领导人洪仁 在所著《资政新篇》中,却设计了以西方国家的法制为原型来改造“天法”的方案。然而太平天国的失败,使得这个具有开拓性的探索方案也化作泡影。

在清朝统治集团中,一部分以洋务自诩的大官僚集团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思路,在法制上力求引进某些西法以适应对外交涉的需要。“中体西用”是“师夷变法”的进一步发展,反映了统治集团内部对祖宗成法也可以变通的立场。这是中西法文化由碰撞到逐步融合的最初形式,尽管“中体西用”的法制改革收效是极微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康有为、梁启超、沈家本为代表的改良派广泛宣传了资产阶级法治学说,提出了召开议会、制定宪法与建立民、商、刑、诉讼等部门法的法律体系以及实行司法独立的变法主张。至清末修律,沈家本执行“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将中国的法制改革与西方法律较为全面地连结起来。至此,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了,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民主派,也主张全面移植西法作为改造中法的出路。但是,法律上的全盘西化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不能成为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以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孙中山认为辛亥革命以后国家之所以长期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是因为“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法保障,政治无由进化”,“蔑法律而徇权势”[2]。仍然面临着灾难的中国和中国人民,不得不再次做出历史的选择。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历史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并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专制传统,加上革命者对于西方法律的蔑视和无产阶级专政不受法律限制的错误理论,使得国家活动中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常的法制建设进程也不断受到冲击。尤其在“十年动乱”期间,对于法治的践踏和摧残使得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等各方面的行为失去了应有的规范和保障。总结“十年动乱”的沉痛教训,人们领悟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实现了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以后,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从而揭开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序幕。

1995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江泽民主席在讲话中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中国领导人关于未来治国方略的第一次公开宣示。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主席又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讲话。3月17日,第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从而反映了依法治国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这是百年中国治国方略的新发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里程碑,也是社会进步与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