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中国法制历史年代久远,一些著名的王朝如汉、唐、明、清都统治了数百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等各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现简列以下数端:

1.盛世与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所谓盛世。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也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即使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在立定脚跟之后也急于立法,以适应统治广大汉族地区的需要。

2.改制与更法。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经过了无数次的改制,既有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行政体制的改革,每一次改革的利钝成败都是和“更法”即立法调整分不开的。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封建经济体制之所以获得成功,是和他颁布废除井田制度、建立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法律分不开的。同时,他强调“法必信”,有改动新法一字以上者处死刑。他还凭借严法重刑同反对派作斗争。尽管商鞅为变法而献出了生命,但“商鞅虽死,其法未败”,这说明了改制与更法的紧密联系和相互关系。

3.礼、乐、刑、政综合为治。如何治国、理政、驭民?远在周初,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便作过精湛的论述。唐时贞观君臣论政,更是为史书所称道。《礼记·乐记》所说的“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可说是对于综合为治的最早最系统的阐述,也是统治经验的高度总结,在实践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中国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政权和法制的强制力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使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各种手段综合并用、共同为治。

4.治法与治吏。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从实践中认识到法与吏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既治法,也治吏。唐时,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1]为了治法,历代不仅形成了因时立法、定期修律的制度,而且颁布各种形式的法令法规,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了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弊病,历代对于执法之吏严于考核,形成一系列选官、考课、督察的制度。王夫之所说的“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2],可以说是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结论。

以上只是从宏观上扼要阐述了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意义,至于各部门法中可资汲取的历史经验也很多。表现在立法方面,如:因时因势因地因俗立法,定期修律;注意在总结前朝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活动;吸收著名的律学专家参加法典的制定。表现在行政立法方面,如:以法确认职官的权与责;注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严任官之责,定期考课;制定调整内容十分广泛的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督察法规),以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表现在民事立法方面,如:用单行的民事立法及时调整变动中的财产关系;发挥法律文书的约束作用,汉时就提出了“民有私约当律令”的原则;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组织的家庭的稳定性。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如:教法兼施,礼刑结合,宣扬“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刑弼教”;以预防犯罪为主,反对报复主义;强调制止犯罪的社会义务;执法原情与情罪允协。表现在诉讼法方面,如:以调处的手段解决民事和轻微刑事纠纷,调处息讼被认为是“牧民有方”;通过审录囚犯,即所谓“录囚”,来平冤纠错,减少积案;严格执行死刑的复核制度;注意对边陲之地进行统一的司法管辖。等等。

以上的原则、制度和规定无疑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科生命力之所在。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为阶级统治服务的,因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地总结,把阶级分析的方法和历史主义统一起来。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民主法制的斗争中,在吸收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保障人权财权、创建民主的审批制度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新民主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身,因此认真总结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更直接、更迫切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