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制宪》序

《清末制宪》序

【贺嘉著,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发生于20世纪初期的预备立宪,是清朝面对内外交困所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鸦片战争以来,民族的危机日益深重,争取民族独立、富国强兵是开明的士大夫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渴望与追求。庚子事变之后,清朝已经不能按专制主义的旧模式统治下去了,迫于无奈,慈禧太后以皇帝的名义下诏实行新政,从此打开了政治革新的局面。1905年日俄战争以后,舆论普遍认为俄以专制而败、日以立宪而胜,故要求改良专制政体、实行宪政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迫使清廷接受袁世凯的建议,派出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由此,开启了晚清预备立宪的政治活动。

晚清的预备立宪,是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有所发展、广大民众的政治觉醒有所提高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晚清的预备立宪带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如,作为预备立宪第一步骤的官制改革中农工商部、邮传部的设立,就是适应管理近代资本主义的经济而建立的。它如民政部、法部、大理院等机构的设立,均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晚清预备立宪期间,各地都掀起了要求尽快结束专制主义政治、实现君主立宪的呼声,尤以立宪派积极,鼓噪、发动并组织了四次大请愿。为应付立宪派的宪政要求和抵制孙中山在南方所发动的武装起义,清廷制定和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等宪法性文件及大量的法律法规。

从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及至清亡,不过数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制定和颁布了以《钦定宪法大纲》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改革了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起草了大清刑律、民律草案、商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近代性质的法律草案,使中国传统旧律与世界进步的法律开始接轨。与此同时,还试办了新式的法院组织,体现了开明官僚与士绅为宪政所付出的心血,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走向近代化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晚清预备立宪是维持其统治的自救措施,因此其宗旨是“大权统诸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对于削弱其权力的要求,或者抵制,或者拖延,或者公然进行镇压。对待国会大请愿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足以证明这一点。而昏庸无知的满族亲贵妄想通过立宪谋求皇族集权,以致出现了皇族内阁,使得清朝统治集团陷于空前的孤立状态,其覆亡不可避免。

晚清预备立宪虽已过去百余年,但它提供的经验与教训是值得认真加以研究和总结的。过去一段时间,对于晚清预备立宪批判者多,仅以“骗局”二字概括这段历史。本书抛开以往的偏颇之见,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从历史的实际出发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考证,因此所得出的结论,是符合晚清预备立宪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本书对这一课题的纵深探索,许多方面突破了前人研究的藩篱,既收集了新的资料和新的史料,又提出了新的观点。尤其是对于晚清预备立宪这一特定历史时代的事物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既揭示了它的实质,又阐明了它的历史作用,并围绕宪政的主题展示了晚清法制近代化的图景。本书也令人信服地论证了晚清预备立宪走向末路的这一历史必然性。为维持专制独裁而被迫实行的立宪是没有根基的,其兴也剧,其亡也速。不仅晚清预备立宪如此,其后的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立宪、南京政府的立宪也都走着这条老路。其原因就在于,他们的立宪,并不是给人民以民主,而是维护他们即将失去的权力。本书在这一点上,给我们以启迪和无尽的思索。

总之,本书对这一众人涉猎较多的课题,却开辟出了新的研究路径。它的探索,它的评价,它对于规律性的展示和理论性的综合,都充分证明了它的价值。

欣闻本书即将出版,感慨万千,援笔作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