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研究》序

《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研究》序

【郭成伟、薛显林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水者,生命之源也,是人类生存须臾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目前,中国的水资源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现象已经引起政府和公众的深切关注。为解决此项重大问题,有必要借鉴古今中外的经验。从中国古代与近代治水的经验来看,依法治水是当权者的必然选择。其中,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合理地分配水资源,从而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益,是水利法制建设的关键所在。当前在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水利法律体系之时,有针对性地借鉴以往经验,将会给我们更多的有益的启迪。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华民族兴修水利的实践可以上溯到大禹治水。此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治水的成败直接关系王朝的治乱兴衰,因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各种治水的法令规章也纷纷出台。如,早在西汉时根据倪宽表奏而由政府下达的“水令”,以及唐朝时颁布的《水部式》,都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探索与完善水利法制的典范。而这些规章和法令的出台,在治水的过程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独树一帜的水利法制体系。

近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法制近代化的启动,水利法制体系的发展也步入了新的阶段。民国时期,特别是到了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中华民国水利法》,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水利法制体系。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水利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水法体系首先吸收了西方近代水利法制的先进因素。如:引入水权理论并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作为水资源分配利用的制度性依据;将兴利与除害结合起来,重视治水与国民经济建设相配合;依法解决各种水事纠纷。等等。与此同时,民国时期的水法体系也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优点。如:在立法中承认民间习惯的效力;在水政管理中适度吸收民间自治管理机制,补国家水政体制之不足;在处理水事纠纷中适时采用调解方式。等等。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水利法制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水提供了值得参考的有益经验,值得进一步研究。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专门研究十分罕见,间或提及,也是一笔带过。郭成伟、薛显林主编的《民国时期水利法制研究》一书,资料翔实,论证充分,客观地分析和总结了民国时期水利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可以为今天的水利法制建设及相关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值该书付梓之际,欣然命笔,为之作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