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25年08月10日
二
30年代以来,一些法制史学者在谈到中国古代法制的特色时,大都概括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者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这种看法拘囿了人们的思路,妨碍了对于古代法律体系的探讨。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是片面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法典的编纂结构,是立法者主观经验的产物,而中国古代基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不仅法律内容是多样的,法律调整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是不以立法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刑法之外,行政法同样源远流长、内容详密,而且从唐以后自成体系。调整民事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民事法律规范,大都铭刻在青铜鼎彝之上,我称之为“青铜民法”。由于鼎是古代国家权力的象征,是所谓“重器”,因此,将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刻在鼎之上,表现了统治者的极端重视,所谓“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其他如诉讼法、狱政法,也都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立法和内容。因此可以说,中国封建时代代表性法典的编纂结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体系却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也不应混淆。本书就是以此为指导原则撰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