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序

《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序

【李青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中国古代农本主义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与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决定了重公权、轻私权,刑事法律较为发达,民事法律则散见于各种形式的立法当中,而且民事习惯法占有较大比重。与此相联系的是,刑事诉讼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无论程序、制度都颇为完备;民事诉讼与民事法律的发展状态相适应,缺乏成熟和定型。中国古代民法虽然发展迟滞,但绝不意味着“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早在周朝的铜器铭文中,便有了有关所有权转移的各种记录。在《周礼》中,记载了有关债的规定。而周朝的铜器《曶鼎》铭文中,还详细记录了民事诉讼的案例。历史发展至清代,随着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与贱民贱籍的开豁,使得参与民事行为的主体有所扩大,民事行为日渐增多,民事诉讼也在司法中的比重有所上升,无论诉讼程序、审判制度都渐趋于定型。这些都见于清代的民事司法档案。

本书依据四川巴县档案、河北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和新发现的四川冕宁县档案、陕西紫阳县档案,对清代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剖解,不仅梳理了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的程序与审判制度,而且概括了清代民事诉讼的特点与发展的规律性。本书由于以大量的档案资料为基础,因而立论有据、言之成理,在迄今出版此类专著不多的情况下,具有明显的学术价值和借鉴意义。

本书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青教授所承担的教育部课题的研究成果。李青教授以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和对清朝民事诉讼素有研究的背景完成此书的写作,颇有驾轻就熟的势态。本书充实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研究成果,展示了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价值。

欣见本书出版,援笔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