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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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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土文物的最新发现,结合古籍中的有关记载,本书以公元前21世纪夏朝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作为中国法制历史的发端,以战国为封建法制史的第一章。
本书根据法律制度的类型共分四编,又依不同的王朝和政权分为二十章,叙述的范围从公元前21世纪夏朝起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为避免在讲授上与其他法律专业学科重复,故省略社会主义法制史部分。
为了突出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法律制度为中心内容的专史,本书集中叙述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作用以及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一般不涉及政治制度。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既有联系性,又有阶段性,本书着重论述不同时期、不同王朝的法律制度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中国法制历史长河中特殊规律的表现形式,也是时代特点的反映。
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随着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的输入,中国封建时代“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逐渐改变,在立法活动中开始区分根本法与部门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因此,本书从第三编起即按不同的法律部门分别叙述。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2]《列宁选集》(第4卷)。
[3]《列宁选集》(第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