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644年入关至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是清朝统治全国的重要时期,也是清朝由发展趋于衰落的时期。在这个阶段,经过康、雍、乾三朝一百多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都取得了明显的发展。清朝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健全、调整对象分工之细密,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这是清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清朝作为前所未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十分注意对全国范围的法律调整,不仅制订了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法规,而且在司法管辖方面也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清朝司法管辖的深入,也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清朝的法律不仅维护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也维护它借以建立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和赖以支撑的封建家长制度,为此厉行政治高压和思想高压,其条例之严、刑罚之酷均超过历代。但为了发挥劳动力的积极作用,也从法律上减轻了超经济剥削。

在清朝的法律中,确实存在维护满族特权的民族统治色彩。但随着清朝国家统治的稳定和民族间的广泛交流,这种色彩自中叶后日渐淡薄。需要指出,清律虽然确认了满族的一些法定特权,但作为封建的法律,它所维护的是封建的等级制度,因此它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中良贱不平等的传统条款,身份等级制度仍然“成为国家组织中被确认的,在行政上正式起作用的要素了”[16]

【注释】

[1]《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一。

[2]《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第四册)。

[3]《建州纪程国论》。

[4]《清太宗实录》卷十二。

[5]《天聪臣工奏议》卷中。

[6]《满文老档·太祖》卷五十六。

[7]《八旗通志》卷二十三。

[8]《八旗通志》卷二十三。

[9]《清太宗实录》卷九。

[10]《清太宗实录稿》卷十四。

[11]《清太宗实录稿》卷十四。

[12]《清太宗实录稿》卷十四。

[13]《清太宗实录》卷五十八。

[14]《清太宗实录》卷二十五。

[15]《清太宗实录》卷五十八。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