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之一,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从未中断——这是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波斯等国所不具备的一大特点和一大优点,由此而形成了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它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的体现。它的完整性、系统性,与遗留至今的浩瀚的法学著作、历代法典王章及档案资料,均为世界所少有,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以及中华法系何以受到各国的尊重而长时期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中国古代法律总是依托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也相应地发生巨大的变革,并以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的转型发挥着催生的作用。从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可以把握法律发展的阶段性与规律性,以及法律传统与中国国情社情相适应的典型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由于文化、经济、政治发展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历史地位,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形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各自不同。但无论如何,中国法律传统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不过,这种多元性并没有影响到中原汉族法律传统的主体性与统一性,如同海纳百川,中原汉族的法律正是在吸收各民族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多样性的发展与绚烂多彩的法律传统。就文化源头而言,也同样存在着多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从先秦开始,儒、墨、道、法等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着、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但在这个过程中,又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则始终指导着法律的构建进程与司法的总体规范。这是由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以及法、理、情三者相统一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汉以后的外儒内法,则表现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诸子百家学说的融合。

中国法律传统的内涵极为宽广,尽管菁芜并存,但富有跨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如,人本主义的法律倾斜、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都彰显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因此,需要从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去研究总结,以揭示历史的真相,并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由此可见,中国法律的传统绝不意味着腐朽、保守,它的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无论传统的“善”与“恶”,都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

我们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在漫长发展中如何不断地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就是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总结出滋润五千年中国历史的理性思维的成果。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批判得越彻底,越能准确地撷其精华、弃其糟粕,增强法律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提高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在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事业中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