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法制文明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不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而且积淀了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和坚实的人文底蕴,滋润着古老的中华帝国和相邻的国家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
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制是植根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加之封闭保守的政治环境和不断强化的专制政权,以及由血缘纽带相维系的家族制度的支撑,从而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包容性和综合性,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重教化轻刑罚、重公权轻私权、重家族轻个人、重伦理轻是非、重本业轻末业、重道义轻财利、重和谐轻讼争等一系列特征,显示了中华法系卓尔不群的世界历史地位。直到清朝统治时期,仍然在汉满法文化交融渗透的基础上,形成了远较宋明为完备的法制。《大清律例》的有些规定,更加符合社情与民情。《大清会典》和各部院则例的颁行,构成了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因俗因地制宜的立法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少数民族专门法,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等,标志着清朝在民族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杰出成就。
但是,在中国法律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法律交流实际是中国法律的单向输出。统治者在这方面严格遵循“夷夏之防”和“以夏变夷”的政策传统,尤其是清朝坚持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使得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结构继续占统治地位,政治与文化的双高压仍在桎梏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统治集团中傲慢自大的心理和顽固与保守的态势依然很少改动。因此,清朝法制不可能超越封建法制的藩篱,清朝统治也不可避免地从康乾盛世的顶峰滑落下去。
1840年鸦片战争前夕,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已经把侵略的触角伸进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的疆域。当时,除林则徐痛感“睁眼看世界”了解外国情势的紧迫性之外,整个清朝朝野上下依旧沉浸在闭目塞听、因循旧章、歌舞升平的氛围之中。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腐朽昏聩的清朝被英国侵略者打败。此后,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一次次发动侵华战争,一次次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曾经以“天朝大国”自诩的清朝逐渐沦为丧失主权的半殖民地国家。
如果说维持与外界的隔绝状态是保存清朝固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的必要条件,那么在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炮火轰开闭关锁国的国门以后,不仅西方的商品如潮水般涌入这个广大的市场,西方的文化(包括法文化)也同时迅速涌入中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因循守旧的局面随着封闭环境的破坏而遭遇到尖锐的冲击。面对西学东渐的新形势,一部分爱国士大夫与开明官僚在思考着:庞然大物般的清朝,为什么会如此不堪一击?西方国家战胜中国,是否仅仅源于船坚炮利?在国家管理体制上,究竟出了什么毛病?中国要雪耻图强,在思想文化上应该如何准备?等等。经过不断地、痛苦地反思,逐渐把思路集中到“采西学”以变革图存上。然而在守旧势力中,或者盲目地沉浸在中国历史上“以夏变夷”、“以夏化夷”的旧日春梦,认为“中国之道,如洪炉鼓铸,万物都归于一冶,若五胡,若元魏,若辽金,若金元,今皆与吾不可辨也。他时洋夷终必如此”[1],“外洋以富为富,中国以不贪得为富;外洋以强为强,中国以不好胜为强,此其理非可骤语而明。究其禁奇技以防乱萌,竭仁义以立治本,道固万世而不可易。彼之以为无用者,殆无用之大用也夫!”[2]或者“自命为正人者,动以不谈洋务为高,见有讲求西学者,则斥之为名教罪人,士林败类”[3]。只是在列强侵略不断加深、民族危机日益深重的历史背景下,“师夷长技以制夷”[4]的思想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在中国近代史上,救亡图存是一条主线。就内部而言,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国家体制上。
鸦片战争十年后发生的太平天国运动,农民阶级便提出了以“天国”取代清朝、以“天法”取代“妖法”的国家方案,反映了中国传统的文化结构、政治结构的动摇。太平天国在政权与法制、思想与文化的建设上留下了值得汲取的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洪仁 撰写的《资政新篇》,显示了在中国实施资产阶级法制的意图。这种意图虽然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失败而化作泡影,但它在中国近代法制文明史上崭露了资产阶级法制文明的曙光。
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清朝统治集团被迫以“采西法”作为自存、自强、自救的良方。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洋务派,主张稍变成法,调整某些机构,发展官督商办的工业企业。他们以“中体西用”作为理论根据。“中体西用”虽仍反映了文化上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但毫无疑义地表现了传统“夷夏之辨”的重大变化。洋务运动在晚清历史舞台上存在了三十余年,在翻译西法、培养新式人才、对近代工业企业实施法律调整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的说来,它企图维持的“中体”已经日益气息奄奄,至于“西用”,也随着维新运动的兴起而超出了洋务派所设定的范围,洋务运动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随着西学东渐的深化,资产阶级上层代表的改良派与维新派逐渐懂得了西方国家的强盛之由不仅在于船坚炮利、科学技术的先进,更重要的是在民主与法治学说指导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优越。以儒家学说为基石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满足人民救亡图存的需要,因此,先进的中国人把希望寄托在采用西方的民主政治与法制上。当中国的各种译书机构广泛翻译介绍西方人文科学的时候,西方的法学著作和各种法律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以严复为代表的维新派翻译的西方法学著作,不仅成为维新派变法维新的理论武器,也使得人们从中看到了西方的法制文明,看到了改革中国传统法制的走向。
义和团运动以后,民权思想兴起,并逐渐取得主导地位。杜士珍说:“夫自甲午之创,庚子之变,大江以南,六七行省之士,翘然于旧政治、旧学术、旧思想之非,人人争从事于新智识、新学术,迄今而自由民权之论,飘沸宇内,莫能禁遏,固不得谓智育之无进步矣。”[5]特别是日俄战争中日本取得了胜利,使得中国上下坚信“立宪”是中国独立与富强的必由之路,“数年以来,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所敷陈,下则报章之所论列,莫不以此为请。”[6]在清朝被迫宣布预备立宪的背景下,变法修律、改革司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由此而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法律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接轨,中国的法制文明也与传统决裂,奠定了以崭新的法文化为主体的近代法制文明。
进入20世纪以后,以民主共和国为奋斗目标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作为一支新的政治力量,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提出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纲领,喊出了“中华共和国万岁”、“中华共和国四万万同胞的自由万岁”的口号,奏响了中国近代史上伟大的乐章。作为民主派领袖的孙中山,坚定地指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是世界的潮流、历史的必然。他说:“历史表明,在中国,朝代的生命,正像个人的生命一样,有其诞生、长大、成熟、衰老和死亡。当前的满清统治,自19世纪初叶即已开始衰微,现在则迅速地走向死亡。”[7]
1911年10月10日在孙中山思想指导下发生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南京临时政府,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并于次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资产阶级民主派非常重视《临时约法》的制定,把它看作是确立共和体制、巩固民国的根基,是“创亘古未有之制”的根本大计。然而他们没有认识到,放弃对政权的领导权,单纯的“法律限袁”的设想只能落空。
继起的北洋军阀把持下的北京政府,徒有民国之名,人民无权依然如故。从北洋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中,突出地反映了军阀干政、荼毒民主的特点。迭次出现的毁法与护法的斗争,一方面说明了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民众与北洋军阀集团的对立斗争,是民国政治历史的重心所在;另一方面也表现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只能以《临时约法》作为号召群众、组织群众的旗帜,再也提不出更为激进的斗争纲领。他们为旧民主主义而进行的斗争,已经走到了末路。这时,一些站在时代前列的思想家们在思索着、探寻着超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新的出路。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是中国革命转变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先进的思想家们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中国的问题,寻求改造中国的方案。他们以1917年10月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所建立的“劳农政府”作为未来中国的模式,并勇敢地担负起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从此,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的历史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