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制文明史(近、当代卷)》绪论

《中华法制文明史(近、当代卷)》绪论

【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中华法制文明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不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而且积淀了丰富的法文化内涵和坚实的人文底蕴,滋润着古老的中华帝国和相邻的国家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

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制是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加之封闭保守的政治环境和不断强化的专制政权,以及由血缘纽带相维系的家族制度的支撑,从而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包容性和综合性。

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与吸收,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法律交流实际是中国法律的单向输出。统治者在这方面严格遵循“夷夏之防”和“以夏变夷”的政策传统,尤其是清朝坚持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使得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结构继续占统治地位,政治与文化的双高压仍在桎梏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统治集团中傲慢自大的心理和顽固与保守的态势依然很少改动。因此,清朝法制不可能超越封建法制的藩篱,清朝统治也不可避免地从康乾盛世的顶峰滑落下去。

1840年鸦片战争前夕,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已经把侵略的触角伸进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的疆域。当时,除林则徐痛感“睁眼看世界”了解外国情势的紧迫性之外,整个清朝朝野上下依旧沉浸在闭目塞听、因循旧章、歌舞升平的氛围之中。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腐朽昏聩的清朝被英国侵略者打败。此后,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一次次发动侵华战争,一次次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曾经以“天朝大国”自诩的清朝逐渐沦为丧失主权的半殖民地国家。

如果说维持与外界的隔绝状态是保存清朝固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的必要条件,那么在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炮火轰开闭关锁国的国门以后,仅西方的商品如潮水般涌入这个广大的市场,西方的文化(包括法文化)也同样迅速涌入中国。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因循守旧的局面随着封闭环境的破坏而遭到尖锐的冲击。

面对西学东渐的新形势,一部分爱国士大夫与开明官僚也在思考着:庞然大物般的清朝,为什么会如此不堪一击?西方国家战胜中国,是否仅仅源于船坚炮利?在国家管理体制上,究竟出了什么毛病?中国要雪耻图强,在思想文化上应该如何准备?等等。经过不断地、痛苦地反思,逐渐把思路集中到“采西学”以变革图存上。

在中国近代史上,救亡图存是一条主线。就内部而言,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国家体制上。随着西学东渐的深化,资产阶级上层代表的改良派与维新派逐渐懂得了西方国家的强盛之由不仅在船坚炮利、科学技术的先进,更重要的是在民主与法治学说指导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的优胜。以儒家学说为基石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满足人民救亡图存的需要,因此,先进的中国人把希望寄托在采用西方的民主政治上。当中国的各种译书机构广泛翻译介绍西方人文科学的时候,西方的法学著作和各种法律也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以严复为代表的维新派翻译的西方法学著作,不仅成为维新派变法维新的理论武器,也使得人们从中看到了西方法治文明,看到了改革中国传统法制的走向。

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朝已经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被迫宣布变法革新,后实行预备立宪。在这个背景下,变法修律、改革司法也提上了议事日程,由此开始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中国法律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律的发展接轨,中国的法制文明也与传统决裂,进入了向近代法制文明的第一个历史阶段。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有其历史必然性,它所追求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救亡图存。这与西方国家法制近代化的目标有所不同,可以说是特殊的动因。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中,西方的民主法制思想起了先导的作用,而初步掌握了西方民主法制思想的中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们,则起了鼓动进步的历史潮头的作用。此外,晚清预备立宪革新政治所造成的环境无疑是一个有利的政治条件。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路径是外源式的,这在当时也是不二的选择,因为西方的民主制度与法治为我们树立了可资学习的先进范式。在当时,中国法制近代化基本上等同于西方化,移植来的西方法律改变了中国固有的法律体系,但缺乏与本土的密切结合,以致有些法律成为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纸片。晚晴时人还缺乏解决这个问题的智慧,而留待民国时人甚至今人去解决。

进入20世纪以后,以“民主共和国”为奋斗目标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作为一支新的政治力量,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提出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纲领,喊出了“中华共和国万岁”、“中华共和国四万万同胞的自由万岁”的口号,奏响了中国近代史上伟大的乐章。作为民主派领袖的孙中山,坚定地指出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是世界的潮流、历史的必然。

1911年10月10日在孙中山思想指导下发生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南京临时政府,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并于次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此,而开始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二个历史阶段。

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北京政府,继续着晚清未竟的法制近代化事业,在立法和司法制度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由于民国政府为法学家的活动提供了平台,使得王宠惠、江庸等一批著名的学者在立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北洋军阀肆行毁法(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专制,因而出现了法统之争和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随着北洋军阀统治势力的消灭,蒋介石集团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在国民政府统治期间,完成了仿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和较为完备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但是,蒋介石集团借助孙中山学说为掩护建立了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为了抵制新民主主义革命、迫害共产党人和民主进步人士,其法律日趋于反动,所建立的特种刑事法庭与审判制度成为司法法西斯化的标志。

由于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有着蝉联交代的关系,因此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部分放在“近代篇”中。

与南京国民政府对立并存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民主政权与法制,是新民主主义的开端。它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趋于成熟,发挥了动员民众参加革命、打败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争取全国胜利的积极作用。它在民主制度建设和立法、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权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注释】

[1]《尚书·酒诰》。

[2]《孟子·尽心下》。

[3]《论语·颜渊》。

[4]【日】桑原骘藏:《中国法制史论丛》,第213页。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页。

[5]【日】穗积陈重:《日本新民法》。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页。

[6]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