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阶级关系比较复杂,既有早已存在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又有后来新诞生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还有帝国主义在中国培植的买办势力和逐渐买办化的封建官僚集团。同这种阶级关系相适应,出现了各种派别的法律思想,除了从封建社会延续下来又为当时封建顽固势力所坚持的封建主义传统法律观念,主要的有近代初期的地主阶级改革派法律思想、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中出现的反封建法律思想、洋务派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民主派的法律思想。

下面,就各派法律思想的概貌,作一简介。

(一)清朝封建顽固保守势力的法律观念

清王朝统治集团中的保守势力,顽固地坚持“祖宗家法”,恪守成法陈规,反对革新。

嘉庆皇帝在镇压了天理教起义之后,要求官员们进一步“守法奉职”,以强化旧制。他用“祖宗之法”,来对抗“嚣嚣然争言改法度”的改革呼声。

到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夜,道光皇帝依然奉行“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教条,主张“率由旧章”。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顽固分子们仍旧坚持对外蒙昧主义,反对了解西方,反对“师夷长技”。

到中日甲午战争前后,在民族危亡的严峻形势下,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图变法维新的主张,逐渐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时,顽固保守势力反对改革的言论也具有某些新的特点——他们除继续主张“祖宗成法”不可变、顽固维护封建纲常名教之外,又进而攻击采用新法进行变法维新是“用夷变夏”,认为中国自有“致治保邦”之法,至于“西政”、“西法”都不足学。

直到19世纪末,以慈禧为首的清王朝反动统治集团仍然竭力维护腐朽的封建政治与法律秩序,抗拒变法。

到20世纪初,在革命形势迅疾发展的压力下,清廷不得不做出“变法”姿态,玩弄“立宪”骗局。但他们的根本宗旨,仍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即所谓“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直至清朝覆亡前夜所颁布的《十九信条》,仍把“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列为前两条。

这些事实,说明了腐朽封建势力是何等的顽固与反动。

(二)地主阶级改革派法律思想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地主阶级内部一些比较开明的官僚、士大夫面对清王朝的严重统治危机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的威胁,以惶惑的心情注视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涌现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为了“救偏补弊”,他们主张“经世致用”,倡言“更法”,从而形成了不同于顽固保守势力的地主阶级改革派。为了找出封建统治衰落的病因,他们揭露与批判了封建社会中的腐朽现象,包括封建刑狱的黑暗,从而提出了改革刑狱的要求;他们以较为现实的态度去对待外国资本主义,反对虚骄,反对闭关锁国。为了“强国御侮”,他们在中国近代史上最先提出了研究外国和向西方学习的主张。

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之际,林则徐等人已开始着手研究如何对付西方资本主义侵略的新课题。林则徐在广东时,曾“日日使人刺探西事,翻译西书,又购其新闻纸(即报刊)”。这为他制定正确的对策提供了重要的根据。在林则徐的倡导下,当时的知识界开始崭露研究西方的新风气,出现了一批介绍西方各国情况的作品,一些比较开明的人士逐渐摆脱闭关自守的思想束缚而“睁开眼睛看世界”。在抗英斗争中,林则徐开始看到西方有中国所没有的“长技”,产生了学习西方“坚船利炮”的要求。

清王朝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更刺激了一些先进中国人探寻实现富国强兵的途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魏源继林则徐之后进一步明确地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目号。就在提倡了解西方和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林则徐、魏源等人接触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从而开中国近代进步人士研究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知识之先河。

总之,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抨击封建专制主义及其法律、批判封建保守思想、提倡向西方学习、主张进行社会改革,对进步思想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后来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潮的兴起起了重要的启蒙作用。

(三)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法律思想

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加剧了中国国内阶级矛盾的发展,广大人民对清王朝的腐朽反动更加不满,于是在鸦片战争后的十年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起义。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领袖洪秀全等人,继承了中国农民战争中所提出的朴素的“平等”、“平均”思想,也接受了某些来自西方的平等观念,从而提出了反映农民要求的具有一定反封建性质的法律思想。

后来,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较多的洪仁 更提出了《资政新篇》。在这一纲领性文献中,他不仅主张采用西方的生产技术和某些经济制度,而且建议采用某些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这是农民起义队伍中出现的要求发展资本主义的纲领,比起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向前发展了一大步。这说明,作为当时中国的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即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已接近于诞生了。

(四)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19世纪60-70年代,在中国资本主义近代企业与民族资产阶级诞生的基础上,并在西方资本主义影响之下,一个新的派别,即资产阶级改良派,产生了。

在中日甲午战争前,这个派别一般被称之为“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从70年代起,他们明确提出“变法自强”的要求,提倡讲习西学、振兴工商、开展商战,并由此而逐步地深入到仿行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实行政治上的变法。如,王韬于1870年由英返香港之后,便开始介绍西方的君民共主制度,建议参用西法,变清朝律例之繁文。后来,其他一些人又进一步介绍了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明确要求在中国立议院、实行君主立宪制,主张改革旧刑法、编订商律与研究公法。有的人还开始对中西法律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这些事实表明,他们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地主阶级改革派相比,对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反映了初兴的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改革法制以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初意愿。

到中日甲午战争后,在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力量有所增强、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的形势下,为了救亡图存,也为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了一次变法维新的政治运动。他们在倡导变法维新的过程中,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的进化论、天赋人权论、分权论以及资产阶级的民权、平等、自由的思想,更具体地提出了建立君主立宪制与较全面地采用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变法要求。与此相应,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在这期间,严复写了《原强》、《辟韩》等文,特别是后来翻译《法意》时所写的按语,比较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法学观;梁启超在阐述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同时,还强调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谭嗣同否定作为封建立法原则的纲常名教,主张代之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自由原则;康有为则在《上清帝书》中,明确建议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法律体系。这些情况说明,戊戌时期维新派的法律思想比起早期改良派又有了明显的提高,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到20世纪初,站在新学一边的清朝官僚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清朝法律期间力图改变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比较广泛地引进了资本主义法律原则。

但是,资产阶级改良派并不想推翻清王朝,而是希冀以君权变法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变法维新运动只能以失败告终。

(五)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大约在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潮产生的同时,体现封建买办官僚集团意志的洋务派的法律思想也出现了。洋务派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中体西用”论。他们的法律主张是为清王朝对内加强镇压与对外屈辱投降的政策服务的,而作为洋务派后期代表人物的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更是针对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变法维新思想而提出的。他们的法律思想除了具有明显的封建性,还具有买办性。

(六)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法律思想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有了明显的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的力量也迅速成长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他们主张用武装斗争的方法推翻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民国,发展资本主义。1905年在孙中山主持下建立的同盟会,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纲领,并于同年正式提出了“三民主义”学说。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同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为主要代表的保皇派展开了激烈论战,有力地批驳了后者所鼓吹的“只能立宪,不能革命”的谬论,赢得了广泛的同情与支持,从而为1911年的辛亥革命做了重要的思想上、理论上的准备。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思潮的形成与发展,这一派别的法律思想也具有丰富的内容——邹容、章太炎都阐述了“运用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民主中国”的思想;孙中山则猛烈地抨击了清朝封建专制主义法律,阐发了“五权宪法”的思想,提出了建设资产阶级法制的一系列主张,并且在他主持南京临时政府期间进行了建设资产阶级法制的实践。但是,随着袁世凯的窃国篡权,资产阶级革命派建立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活动受到了严重挫折。

以上是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概貌。从它的主线来看,是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从酝酿、产生到发展的历史,是具有民主性的法律思想在同腐朽反动的法律思想的斗争中取得发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