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政权,从1616年建立后金政权时起就表现出满洲族对于政治制度与法制建设所特有的见地,尤其是创造性地吸收汉族的先进法律文化,形成了卓越的“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与法制建设的传统。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都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法制上也是如此。远在南北朝时期,以鲜卑拓跋族为主体的北朝政权就曾经制定出对中国封建法律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北齐律》。《北齐律》是适应中原先进文化的产物,以汉律为宗并吸收了魏晋律中的新内容、新经验,是汉魏晋律成功的总结。北魏以后,辽、金、元各朝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对中国的封建法制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短暂,这些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王朝的法制建设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洲族为主体的清朝的法制史才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

清开国时期的法律,还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如:汗令与国法直接结合;司法审判上,强调公议;婚姻关系上,可以乱伦为婚;夫死妻殉的人殉制度。等等。但从开国时起,已经开始渗入汉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满洲族作为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必然要受到先进的汉族文化的影响。如果说努尔哈赤立国初期吸收汉文化的意识还不很强烈,所谓“初,我国未深谙典故,诸事皆以意创行……我太祖天纵聪明,因心肇造”[4],那么至皇太极,已从实践中意识到吸收明朝法制以及它所确认的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要性,进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法制方略。但是皇太极并不盲目地援用明朝法律,他很欣赏汉官宁完我关于不能照搬《大明会典》的一番话,“大明会典,虽是好书,我国今日全照他行不得”,而只能“看会典上事体,某一宗我国行得,某一宗我国且行不得;某一宗可增,某一宗可减。参汉酌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务使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之制”[5]。由此可见,“参汉酌金”是皇太极在汉官影响下积极采取汉化政策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