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如前所述,中国法制历史年代久远,一些著名的王朝如汉、唐、明、清都统治了数百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等各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简述以下数端为例:
1.盛世与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所谓“盛世”。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也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即使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在立定脚跟之后也急于立法,以适应统治广大汉族地区的需要。
2.改革与变法。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经过了无数次的改革,既有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行政体制的改革。每一次改革的利钝成败,都是和变法即立法调整的程度分不开的。商鞅变法所确立的封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之所以获得成功,就是和他颁布的严格法律分不开的。他凭藉严法重刑,打击反对改革的守旧派。他还主张“赏信罚必”,有擅自改变新法一字者处死刑。尽管商鞅为变法而献出了生命,但“商鞅虽死,其法未败”,这说明了改革与变法的紧密联系和相互关系。
3.礼、乐、政、刑综合为治。如何治国、理政、驭民?远在周初,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便作过精湛的论述,唐贞观时君臣论政更为史书所称道。《礼记·乐记》所说的“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可说是对综合为治的最早最系统的阐述,也是统治经验的高度总结,在实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中国古代开明的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政权和法制的强制力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使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各种手段综合并用,共同为治。
4.治法与治吏。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从实践中认识到法与吏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既治法,也治吏。唐时,白居易说:“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1]为了治法,历代形成因时立法、定期修律的制度,逐渐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了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弊病,历代形成了一系列选官、考课、监察的制度。王夫之所说的“择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2],可以说是总结历史经验而得出的结论。
以上只是从宏观上扼要阐述中国法制历史可资借鉴之处。
至于各部门法中,值得重视的历史经验尤多。如,在立法方面,因时因势因地因俗立法;定期修律;注意在总结前朝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活动;吸收著名的法学家参加法典的制定。等等。又如,在行政立法方面,以法确认职官的权与责;注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严任官之责,定期考核;制定调整内容十分广泛的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监察法规),以保障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等等。又如,在民事立法方面,用单行的民法的立法及时调整变动中的财产关系;发挥法律文书的约束作用,汉时就提出了“民有私约当律令”的原则;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组织的家庭的稳定性。等等。又如,在刑事立法方面,教法兼施,礼刑结合,“明刑弼教”;以预防犯罪为主,反对报复主义,强调制止犯罪的社会义务;执法原情与情罪允协。等等。再如,在诉讼法方面,以调处的手段解决民事和轻微刑事纠纷;通过审录囚犯,即所谓“录囚”,来平冤纠错,减少积案;严格执行死刑的复核制度;注意对边陲之地进行统一的司法管辖。等等。
上述的原则、制度和规定,无疑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这也是中国法制史学科生命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