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大典·法律典》总序

《中华大典·法律典》总序

【巴蜀书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较早的国家之一,而且在四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从未中断过,这是世界文明古国中所少有的。因此,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具有发展的连贯性、传承性和系统性,法文化的底蕴十分丰厚,遗留下的法制资料浩如烟海。

在精芜杂存的法文化遗产中不乏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它是中华民族伟大创造力的体现,也是理性思维的结果。

中国古代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宗法伦常关系的社会结构、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文化政策构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国情,并进而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特点。如:礼法结合,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伦理法占有重要的地位;重视人命,法律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人本主义;法自君出、狱由君断的专制主义法制环境;德礼为政教之本,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支撑。等等。这些特点构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影响了周边国家达数百年之久。

中国古代自夏商起,已有成文法。历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李悝的《法经》至《大清律例》,其编纂体例均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就法律体系而言,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法律调整的针对性与适应性,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为对象不同、内容有别的部门法所构成,既有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也有民经法律、诉讼法律,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

中国古代虽有极其丰厚的法文化资源,但较为分散,缺乏必要的整理。为了使这份宝贵的法文化史料更好地服务于法学研究,同时也为了弘扬中国法律文化史料中的民主性精华,总结它所蕴藏的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我们在《中华大典》工作委员会和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华大典编纂通则》的要求,汇编了《中华大典·法律典》。这是一项系统整理中国法律文化史料的大规模的文化工程。

《中华大典·法律典》分类汇集中国古代法律史料,全面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法制情况,上起尧舜,下至晚清,凡有关律令诏敕、典章制度、格式条例、司法判牍、事件案例、乡约族规、契约文书、思想学说、人物活动等法律史料,均在收录范围之内。

根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实际状况,《中华大典·法律典》分为“法律理论分典”、“刑法分典”、“民法分典”、“经济法分典”、“行政法分典”、“诉讼法分典”等六个分典。由于中国古人并不具备现代部门法划分的认识,因此法制史料大多是笼统的、交错的、界限不清的,对此加以分类,显然是一项艰难的科学研究性质的工作。但正如为了观星而将满天繁星划分为星座一样,我们把史料按部门法分类归纳,也是为了查找和使用的方便。同时,也借以证明古代中国法律体系内涵的丰富,以及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律规范的存在和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大典·法律典》开始正式工作以来,我们在前人的基础上广泛查阅历代典籍与建国以来的新发现,与此同时对于史料的真伪、记事的虚实、文字的错漏进行了必要的鉴别、考订和校勘,力求凸显《中华大典·法律典》的珍稀价值和有用性。“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发展,今天的法律文化是历史法律文化的继受和光大,编纂和出版《中华大典·法律典》不仅为法学、历史学研究者和世界各国的法学研究者提供丰富可靠的物质资料,从而奠下法学新发展的基础,还雄辩地昭示了中国悠久法文化所具有的世界地位,进而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自信心。

“盛世修典。”《中华大典·法律典》力争无愧于盛世,也无愧于后人。《中华大典·法律典》编纂至今,已历时十六年,期间人事变动颇多。“行政法分典”原定主编汪汉卿教授业已过世,在“诉讼法分典”、“刑法分典”和“法律理论分典”即将出版之际,《中华大典·法律典》全体同仁深表悼念之情。令人欣喜的是,在十六年时间里,参与大典工作的一代新人已经崛起,他们不仅是完成大典强有力的后续力量,也是弘扬与发展中华法制文明的中坚力量。我们将在总结前十六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好地安排力量,开展工作,使各个分典均能早日问世。

从事此项具有开创性的法史类书编纂工作,挂一漏万之处在所难免,期待读者提出批评建议,以为再版时修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