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百年法制的历史,深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是和调整好以下诸关系分不开的。

其一,法制现代化与社会现代化的关系。

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是以社会的现代化作为依托的,没有社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法制。传统的中华法系之所以延续几千年,并充满了保守性,就在于它是建立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封闭的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进步的迟缓,严重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而保守的法制,又成为维护封闭社会的重要手段。至近代打破了专制制度对经济的牢笼以后,尽管受到帝国主义的多方扼制,但社会仍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进而推动了法制的改革,开拓了法制文明的新境界。尤其是本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国在四个现代化的征途中已经迈开了雄健的步伐。社会的不断现代化推动着法制的现代化,这二者既是同步的,又是互相影响的。只有把法制的现代化奠基在社会现代化的坚固基础上,才是有本之木、有源之水。

其二,法制现代化与国家富强的关系。

20世纪的中国始终处于列强环伺的威胁之中,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系列重大的政治活动和事件如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与立宪等,都是围绕救亡图存而展开的。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端的清末修律,其动因就是取消领事裁判权,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为救亡图存而改良法制,反映了人们对于改良法制与富国强兵之间关系的认识。如果说为救亡图存而改良法制是中华民族处于帝国主义侵略威胁下的被动行为,那么今天,中国所处的历史环境已经完全不同于往昔,改善法制的行为完全是自主的、主动的。只有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全面现代化,中国才能真正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而复兴中华民族的忧患意识,无疑是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心理动力。这是百年法制历史经验的重要结晶。

其三,法制现代化与更新道德伦理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制之所以陈陈相因、辗转相承,虽有其政治经济原因,但伦理道德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制约作用。以三纲为核心的礼,既是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的基本内容。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是改良法制强大的惰性力量。晚清修律时,保守的礼治派也以三纲为词抵制新律的制订与实施。民国时期,家长制家庭和父权、夫权之所以继续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说明了传统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和渗透。中国当前的法制现代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但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道德规范,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已经制定的调整市场规则的若干法律之所以不能完全实施,归根结底就是一些人缺乏应有的道德素质。在传统的旧道德被全部批判否定以后,在新道德还没有系统建立和完善之前,社会上出现了种种以假充真、以恶代善、以丑为美的现象,这不仅破坏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抵制着法律的实施。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方略指导下,加快道德建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中国是一个道德底蕴深厚的国家,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是建设新道德的重要起点,而新道德的建设,无疑是实施法治的重要条件。

其四,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百年的历史证明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没有清末的新政与立宪,就不会有沈家本的修律。而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予以保障。二者密切相关,不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如此。由于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不是少数人借以统治人民的方法而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因此法治的前提是制度的民主化,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制度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而制度的民主化来自于政治体制的改革。正因为如此,法制的变革与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成为近代中国政治法律问题的焦点。法治从来都是和极权、暴政相冲突的,推进法治要务本固本,就是要创造民主的政治体制以及权与法相制衡的机制。

面临新旧世纪之交,抚今追昔,感慨系之。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不是一两个先哲的功绩,而是几代人为之奋斗的结果,尤其是全民普遍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法治总是盛世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反之,法治衰败必然引起社会纷乱、国家危亡。因此,法治是历史发展的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注释】

[1]郑观应:《盛世危言·自序》。

[2]《孙中山全集》(第9卷)“民权主义第五讲”。

[3]《邓小平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