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序

《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序

【(美)金勇义著、陈国平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从法哲学的角度研究考察中国数千年的法制史,不仅可以宏观地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大略,还可以深化对法律史的本质与规律的理解,揭示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脉络与相互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哲学,基本上是由儒家学派与法家学派的法律思想融合而成的。这两种对立的法律思想体系的融合不是偶然的,因为在尊君的大前提下二者具有一致性,只是各自运用不同的政治、伦理观去论证和辩护而已。在自然经济基础上所造成的封闭的国情,加上宗法精神的广泛渗透于社会,使得以君为核心的大一统观念的发展越来越强烈,与此相适应的儒、法两种法律思想体系的疆界也就越来越模糊、越来越趋于消失,终于为以伦理道德为理论基础、以君主绝对权威的严格等级制为特征的新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所取代。在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中,道德与法的相互关系的发展既表现了儒、法两派思想的碰撞,也表现了儒、法两派思想的融合。

中国古代的自然法思想是法哲学的重要内容,它集中表现为天道思想的发生与蜕变。古文献所说的“天生 民,有物有则”、“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是“万物本于天”的自然法的最早阐述。发展到殷商,以王的祖宗神为上帝,并赋予天以意志、感觉、辨析和奖惩的特性和权能。这种“以人拟天”的变化,表现了神权政治日益服从于商族奴隶主贵族统治的需要。周代商以后,天道观也随之一变。尽管周时同样“以人拟天”,同样存在着上帝,但这个上帝不再是商贵族的祖宗神,天下不是用来嘉佑其子孙,而是只赞助有德之人。如同《尚书》所说:“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皇天上帝,改厥元子……惟王受命……”;“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西周衰,“礼崩乐坏”,老子为救世而创立道家学派,以自然无为、使民自化为宗旨,力求返还淳朴的太古之治。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最足以概括中国古代自然法的思想。这种渊源于“自然”的自然法是永恒的。道家既以自然法支配天地万物,因而怀疑人为法的作用,得出了“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结论。老子所论证的“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既是道德原则,也是朴素的法律观。

然而,道家学派也重势位、尊权力。老子说:“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这就决定了自然法思想最终必将殊途同归于儒家思想的大洪流。

从法哲学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公平观念与权利观念,也是新的尝试。中国古代的法律,不论是奴隶制的,还是封建制的,都表现为严格的等级特权性。因此,所谓“公平”,不是指社会各成员在法律上的平等——虽然这是最根本的权利平等,而主要的:一是以“公平”概括法的本质,所谓“法平如水”,并常以度量衡来比喻法律的衡平作用,所谓“有权衡则不可以欺轻重,有尺寸则不可以欺长短,有法律则不可以欺诈伪”;二是在司法上力求罚当其罪。秦时法律中的“不直”、“失刑”、“纵囚”等罪名,便是针对司法官处刑不当破坏了罚当其罪的公平观念而设立的。秦以后法典中的“失出入罪”,将所有破坏罚当于罪的罪纳入一款,一直延续到明清。但是,法律上规定的良贱同罪异罚又以公开的不平等破坏了法定的平等。这种冲突正是中国古代法哲学的重要特点之一。

人类基于共同的情感与理智所形成的伦理道德原则,要求平等地适用于社会成员,但在划分良贱的等级社会也被扭曲了。从周时的奴隶与“牛马同栏”到清朝的“人市”,说明人类的共同情感与理智已被利己主义的坏水淹没,伦理道德的原则也被公开的不道德所践踏,以致人们把人性所要求的平等变成了对未来世界的憧憬或宗教的呓语。

在权利观念上,中国古代无论法定权利、习惯权利都与人们的社会政治地位紧密联系,都是合法存在的,从而推动了权利观念向着极端化发展。在国家权利与庶民权利上,前者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个人权利的法律观念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在国与家的权利分配上,“家齐而后国治”表现了二者的异曲同工。在人身权与财产权上,重性命而视民间财产纠纷为“细故”。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享权利者尽义务是法律观念也是道德观念,二者相当时为“义”,“义者,宜也”,不平衡时为“悖”,“悖者,逆也。”但权利与义务很少是平衡的,对于官僚、贵族来说倾斜于权利一端,对于庶民来说倾斜于义务一端。

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发展史辗转相承、循环往复,直到进入20世纪,传统的法律才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与西方的法律开始衔接,并受到西方法理学的冲击。但就特色和价值而言,完全植根于中国文化土壤之中的古代法律更为突出,对东亚世界更有影响力。

我的博士生陈国平等最近翻译了金勇义所著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一书,并倩余作序。览其译稿,颇见新意,遂欣然命笔,以之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