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综观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发展,除奴隶制时期已具雏型外,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奠基阶段——秦汉
统一的秦政权建立以后,为确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开始运用法律对于社会经济政治进行广泛的调整。秦墓竹简中三类法律文书的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什伍组织等各个方面,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其中许多部分都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些对后世很有影响,如建帝制、置郡县、改官制以及统一文字、度量衡和币制,等等。而以“律”为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形式,也反映了处于初期阶段的一种特色。
汉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汉律六十篇中行政法律占有相当比重,《朝律》就是一部集中的行政法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从汉武帝时起建立了盐铁专卖制度,并将铸币权收归中央,从而丰富了调整财经方面的行政法规。
(二)发展阶段——唐
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盛世,无论国家体制、法律制度都已达到成熟和定型。玄宗时期历时十六载制定的《唐六典》,是中国第一部官撰的系统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立法。它是唐代现行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与职官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又是唐以前行政立法的总结。从此典、律分野,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出现了行政法的独立分支。《唐六典》的制定不仅是唐代立法活动的卓越成就,而且对后世行政法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除了《唐六典》,在有关的令、格、式中也规定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标志着封建行政法的发展。
(三)完备阶段——明清
明清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形态,也是封建国家的最后形态,随着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备,行政立法也达到很高的水准。明清两代仿《唐六典》制定的会典,在内容上比《唐六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可以说是封建行政立法的总汇。明嘉靖皇帝在《大明会典》“御制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纤目,灿然具备。”清会典不仅所列均为“礼乐刑政大端”、“经久常行之制”,被人称之为“清帝国之宪法”,而且从乾隆以后附于会典的则例、事例另辑成书,创典、例分辑的体例。总之,明清时期以国家会典为经,以众多的各部院单行行政法规为纬,交织成内容庞博、门类齐全、规范细密并饶有中国特色的古代行政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