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被侵略者的炮火轰开,清朝完全丧失了过去“天朝大国”的独立地位。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华民族开始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救亡图存的斗争历程。

在清朝统治集团中,一部分以洋务自诩的大官僚集团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思路,在法制上力求引进某些西法,改良传统法制。“中体西用”是“师夷变法”的进一步发展,反映了统治集团内部对祖宗成法亦可变的立场。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中体西用”的法制改革收效是极微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广泛宣传了以民主、法治、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提出了召开议会、制定宪法、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等变法主张。至清末修律,沈家本执行“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进一步将中国的法制改革与西方法律联结起来。至此,传统的中华法系解体了,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但是,法律上的全盘西化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不能成为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以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领导下的南京临时政府虽然存在的时间短暂,但却进行了广泛的民主性的立法,改革了司法制度,影响了此后的法制建设。

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处于军阀割据之势,但经过清末司法改革建立起来的司法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独立司法的职能。大理院判例的价值说明了这一点。

国民政府建立后的最初几年,继续沿行清末广泛吸收世界法律新成果的立法路线,完成了六法体系的构架。但随着国民党独裁内战政策的推行,其法制也日趋于反动。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国历史进入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在革命根据地内创建了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并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回顾百年来的法制历史,使我们认识到:中国近代史上一系列重大的活动和事件都是围绕救亡图存而展开的。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是取消领事裁判权,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为救亡图存而改良法制反映了中国人对于法制与富国强兵之间关系的认识,由此启示我们:中国只有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全面现代化,才能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回顾百年来的法制历史,也使我们认识到:法观念的更新是推动法制转型的思想动力。从康有为、梁启超到沈家本、孙中山,他们是法观念更新的先驱者。经过他们,由固守成法,转向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转向批判三纲;由礼法结合,转向礼法分野;由以人治国,转向以法治国;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追求;由以刑为主,转向诸法并重;由君主专制,转向君宪共和;由司法与行政不分,转向司法独立。法观念的更新,是近代中国社会剧变的反映,是挽救中华民族危亡的呐喊,是新的法文化思潮的产物。虽然它还不成熟,更没有成为广大中国人自觉的理念,但却是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的思想动力,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时代先声。

回顾百年来的法制历史,还使我们认识到:为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而吸收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必要的,但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引进中注意进行新的创造。这是百年历史证明了的法制改革的成功之路。过去中华法系曾经以其先进性影响过东方世界,今后中国法制要想求得再度辉煌,必须在它的独特性和先进性上创立业绩,在继承中创新,在时代性中体现民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