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论》序

《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论》序

【魏向阳著,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清朝虽然是中国末代封建王朝,处于大转变的历史趋势当中,但封建的经济仍然取得了一定的繁荣与发展。这固然与清朝统治者的政策适当直接相关,尤其不可忽视的是经济法律调整的重要作用。

综观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制历史,经济立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据周朝的典籍记载,当时已有可考的调整经济关系的立法。至云梦秦简的出土,遂将公元前4世纪左右的秦朝经济立法昭示于天下,其调整范围之宽广、内容之周详、规定之具体均为同时期世界所仅见。秦汉以降,封建的经济立法虽未成系统,但在整个法制建设中的比重都在不断上升。由于中国封建时代以农立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因此调整农业经济的立法是经济法律的基础。由于中国封建时代对于重要工商业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实行国家垄断专营的禁榷制度,因此,调整工商业的立法包括科技立法是经济立法的骨干。由于捐税是封建国家存在的物质保障,钱币是维持国家生命的必需的血液,因此封建政府也积极制定税法、钱法。在法律体系尚报粗疏的条件下,税法、钱法也都纳入经济法律的范畴。至清代,经济法律的基本构成依然是农业立法、工商立法、税钱立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清朝面对的一些特殊问题,经济立法的内容大为拓宽,如漕运立法与摊丁入地的税法便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但是,长期以来受到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陈旧观念的影响,法史学界只注重研究刑法史,而忽视研究其他部门法史,经济法史更是少有人问津。1993年于西安召开中国法律史第一届年会,会上法史界同仁对我提出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观点取得了共识,从而推动了部门法史的研究,刑法史、民法史、行政法史、诉讼法史、经济法史之类的著作纷纷问世,但专门研究清朝经济法史的成果仍付之阙如。我的博士生魏向阳女士有鉴于此,遂选择清代经济法史研究为题,撰写博士论文。她在资料上,注意取精用宏;在观点上,不惜殚精竭虑;在体系上,敢于筹划规模。全文不仅展示了清朝经济法律的时代特色,而且表现了它是中国封建经济法律之集大成,在学术上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的价值,对清代法制史则起到了补白之功。

欣闻该文即将以专著形式出版,余忝列导师,援笔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