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法制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从未中断——这是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等国所不具备的一大特点和一大优点,由此而形成了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法制传统。它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的体现。它的完整性与系统性,以及遗留至今的浩瀚的法律文献与档案资料,均为世界所少有,雄辩地说明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以及中华法系何以受到各国的尊重而长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

中国古代法制是依托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制也相应地发生巨大的变革,并以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的转型发挥着催生的作用。从法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可以把握法制发展的阶段性与规律性,以及法制传统与中国国情社情的适应性。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对于中国法制的形成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各有不同。但无论如何,中国法制历史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不过,这种多元性并没有影响到华夏文明的主体性与统一性,如同海纳百川,中原汉族的法制文明正是吸收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才形成了多样性的发展及绚烂多彩的历史传统。

就文化源头而言,同样存在着多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自春秋中叶起,儒、墨、道、法等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则始终指导着法制的构建进程与司法的总体规范。这是由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以及法、理、情三者相统一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汉以后的外儒内法,表现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诸子百家学说的融合。

中国法制历史的内涵极为宽广,富有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如人本主义的法律支点、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礼乐刑政的相互为治、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因此,需要从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去研究总结,以揭示历史的真相和寻求治国理政的规律性认识。

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就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制在漫长发展中如何不断地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就是要从固有的法制历史中总结出理性思维的成果,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就是通过弘扬中华法制文明的传统,提高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力求在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事业中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