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949年以后,中国的宪法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54年宪法的颁布是这个阶段开始的标志。在此之前,具有同类性质的立宪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于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了修改,其中主要是增添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原则性条文,扩大了工农政权的社会基础。在抗日战争期间,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集中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国共第二次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1946年4月,在延安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个宪法性文件反映了当时中国面临的两种前途与命运的形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原则。
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并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次全会,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从《共同纲领》的性质和作用可以看出,它是当时国家的根本大法。
《共同纲领》公布实施以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的斗争。1953年开始实施的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使国家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致《共同纲领》在许多方面都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制定宪法已经迫切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于是便有了1954年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在中国,如前所述,无论哪个政党、哪个阶级的立宪,都不能无视国家富强的目标,因为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与西方的宪政主义者所面对的截然不同。在西方,国家富强问题与宪政主义缺少直接关联,但对于一个贫弱的中国而言,国家富强是中国任何立宪运动和宪政实践都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自鸦片战争以来几代先进中国人孜孜以求的梦想。从中国的富强目标出发,“国家优先”自然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宪法的主要理念。1954宪法对此做了清晰的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这部宪法设计者的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个理念:“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14]
建设一个繁荣的伟大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追求的目标。然而由于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晚年错误以及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宪法的这个目标并没有贯彻到底,相反,1975年制定的宪法还贯穿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原则。粉碎“四人帮”以后,虽然在1978年重新制定了宪法,试图把实现“四个现代化”作为奋斗的目标,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并未得到彻底清除。1978年宪法颁布不久,中国发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几件大事:一是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基本观点;二是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三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对建国以来的许多重大历史问题作出了正确的结论;四是中国共产党“十二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战略决策。这一切,都为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准备了条件。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是在继承1954年宪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确立了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和目标,使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宪政理念进一步宪法化了。
鉴于“左”倾错误思想盛行时期由于缺乏严格的权力制约机制,民主集中的决策机制被专断的领导意志所取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肆意侵犯人权的惨痛教训,使新时期的制宪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民主和人权在现代中国立宪运动中的根本性地位。这一认识在制宪活动中的体现,就是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民主和文明在现代中国立宪运动中的根本性地位。而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则把这一表述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将近代以来的制宪者所追求的富强梦想与实现民主、文明的现代需要结合起来,既表达了实现中华民族富强和独立的历史使命,又突出了推进民主和文明建设的时代性特征。
这一立宪上的指导思想继续影响着中国以后的修宪活动,其中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高度重视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这在新中国的立宪史上是第一次。这一制宪史上的进步,既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和结果,也是中国制宪者们宪法观念不断完善的表现。而这种将富强、民主和文明(包括人权)相连接的立宪指导思想,已经是先前的“富强宪法”所不能涵盖的。胡锦涛同志于2002年12月4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的集会上指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认识,也是我们继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新时期的宪法,可以称为“小康宪法”。
综观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从西方宪法文化的引进到近代中国社会对这一异域文化的特殊解读,从“富强宪法”到“小康宪法”的演进,自始至终都表现了通过制宪与行宪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独立、人民幸福、社会文明等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多项使命的伟大进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制宪活动也出现了多次反复,甚至倒退,但勇敢的中国人基于对宪法文明的信仰,一次又一次地拨乱反正,最终使中国的立宪运动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从“富强宪法”到“小康宪法”,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线索,也是中国宪法文化演进的基本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