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与西方不同,中国古代很早便出现“宪法”一词,但其语义与近代的宪法概念有着质的区别。中国古代典籍中的“宪法”一词,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其一,一般性法律和法度。如:“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4];“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5];“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6];“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7]其二,优于一般法的君命大法。如,“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8]其三,指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如,“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9]可见,除了在形式上包含有某种“根本法”的意义,中国古代“宪”的语义与“民主”、“人权”等宪法概念没有任何的内在关联。
尽管如此,中国近代史上改良维新的志士们力图说明西方的某些概念和制度在中国有着渊源,以减少仿行西法的阻力。为此,他们常常到中国古代典籍中搜寻与西方的联系。如,康有为为了实行改良维新、建立君主立宪政体,潜心致力于在中国传统中寻找根据,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两部惊世骇俗之作。即便如此,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在中国传统文献中找到西方意义上的宪法、宪政的可靠理论证据。
(一)近代中国早期的宪法文化
近代中国的宪法概念与宪法文化主要来自西方,与西方的宪法概念及其文化有着明显的承接关系。鸦片战争以后,西方不仅为中国知识分子认识中国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也提供了概念、范畴等技术性的认知工具。因此,西方的宪法文化输入中国以后,便被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置于中国社会背景下进行了某种改造,形成了中国自己的宪法思想和追求宪政的实践。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近代中国的宪法文化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性质,这种差别主要不是表现为法制文明的程度,而是中国有着自己的宪法价值追求。
1885年中法战争中清朝失败以后,以王韬、郑观应为代表的一代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富强不在于船坚炮利,而在于民主政治。他们正是从国家富强的目标着眼,论证了西方议会对中国国家富强的用途和价值。王韬说:“试观泰西各国……类皆君民一心,无论政治大小,悉经议院妥酌,然后举行……中国则不然,民之所欲,上未必知之而与之也;民之所恶,上未密察之而勿施之也。”[10]陈炽更以明白的语言阐述了西方的“议院之法”,是“英美各邦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也”[11]。无论西方宪法中议会制的构成与运作模式实际状况如何,但从近代中国知识分子所作出的认同中可以看出,他们是有着自己特有的价值追求的。这说明,由于中西社会背景、国情以及所面对的问题不同,在向西方寻求真理的过程中必然带来宪法价值的某种转换。
由王韬、郑观应所提供的“宪法价值”,在中国宪法史上的意义有两点:第一,在中国这样一个奉行专制主义的国家,从什么样的角度去接受西方的宪法价值必须做出审慎的判断,而“国家富强”价值的设定就是对统治者和人民双方都能够接受的选择。第二,无论西方的宪法、宪政与西方的强大之间有无直接联系,但中国人做出如此的逻辑观察,说明了一个非西方化的国家不必非要从人权与权力控制的首要价值上追求宪政,而可能是从国家与民族的利益层面接受宪政。事实上,正是这一代知识分子开创了“宪政一富强”的理论范式,使中国的宪政追求不同于西方。
然而近代中国并没有因为王韬、郑观应等一代人对西方议会价值的推崇而对中国的现状有所影响,更没有因之变得富强,相反,中国的情形每况愈下,于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发生了戊戌变法,有了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立宪改制的主张。虽然他们也赞同西方的议院对中国国家富强的价值,但在对西方民主制有了新的认识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民权”,从而在保持议院与富强目标相联系的同时,也有了新的发展。康有为观察到西方国家“立法属于议会,行政属于内阁政府。议院不得权建政府,但政府不得夺议院之权……此宪法之主义也”[12],因此,他建议光绪帝:“上师尧、舜、禹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而待也。”[13]由于“民权”概念的介入,议院已不再是王韬、郑观应等人的“通上下之情”的舆情工具,而是内含民权追求的民主机构。这样,立宪在目标上既是推进国家富强的工具,又是落实民权的一种制度。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明确提出“开制度局以定宪法”,首先使用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并在百日维新期间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试验。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了,但它却提供了中国宪法史上最初的经验与教训。
(二)晚清的立宪活动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的第一次立宪活动是晚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之下进行的,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个《大纲》对清廷而言固然是国内外相互交逼的结果,然而其中也多少包含了清廷自救图强的真诚。但是在整个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清廷始终无法摆脱立宪与君权的矛盾缠绕——既想通过立宪以图保存国祚和自强,又希望“君上大权”不受损伤。这个矛盾说明了清廷为什么仿日(德)立宪的原因,而《大纲》就是这种矛盾的产物和反映。
在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朝皇帝虽然一直不能忘情于“君上大权”,然而随着《大纲》的颁布,使得“君上大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皇权,而有一定的限制。《大纲》本身就是对皇权的制约。
但是,《大纲》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个文件比英国的大宪章晚了六百九十三年,因为是出自清廷之手,自然有几分讽刺的意味。但要知道,这一纸文字凝聚了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志士仁人们近七十年的探索和追求甚至是流血斗争,因而绝不能用简单的“骗局”二字加以了结,其中也包含了几分历史的必然。
(三)近代中国的共和主义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对西方民主制的追求方式,自然不同于以康、梁为代表的立宪党人。他们不满意于康、梁等人名义上保留皇帝的立宪主张,而希望通过革命的方式建立共和主义的民主政府。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体系中,虽仍以追求西方民主制为目的,但对民权的落实、国家权力的配置、自治与联邦等问题都给予了极大关注。他之所以如此重视民权和宪法,同样是由于能与国家的富强目标联系起来。正像康、梁等立宪党人所看到的最强大的国家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一样,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则注意到最强大的国家是实行民主共和制的美国。“取法乎上”,借民主共和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始终是孙中山坚持的一个观点。孙中山等共和主义者与康、梁等立宪党人围绕兴共和革命还是行君主立宪,展开过历时几年的大论战,而论战的焦点则是哪种政体更能把中国导向富强。这说明,虽然共和主义者与立宪党人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但在通过实行宪政达到国家富强的根本目标上,他们又是一致的。共和主义者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宪法性文件凝结了中国共和主义者的重要宪政理念和思想,它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的事件之一。然而这部宪法性文件所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它反映了共和革命本身的诸多内在缺陷。
(四)近代中国军阀政府的立宪
1911年不彻底的共和革命的一个副产品,便是中国近代军阀主义的兴起。军阀主义是对中国民主政治最具危害性的因素之一,军阀政治的权力控制是军事性的而非制度性的,它无法使军事性的权力向有效的政治制度层面转化。军阀们即便可以建立起对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控制的全国性政权,制定出层出叠见的宪法文件,标榜着所谓的“法统”,但它无法给政府权力提供一个真正民主性的基础——军队和武力是其唯一资源,加上穷兵黩武的本性,使它无法借助公民权利来强化政权体制的合法性。军阀主义政治的弱点不在于它对权力的无限贪欲,而在于它把权力的构成看得过于狭隘,不能促进非军事性因素的发育成长。因此,在近代中国的历史上,不管军阀政府颁布过多少部宪法,组织过多少届国会和内阁,选举出多少届大总统,其本身的军阀主义性质就已扼杀了民主政治的价值。军阀主义在中国的滋生,使远未生根的民主共和制度和宪法文化失去了最重要的社会依托。
可见,近代中国出现了分别以突出君上大权、民主共和以及军阀特权为政治取向的各不相同的宪法,表现了近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所呈现的差异。但政治取向的不同,并不能掩盖这三种宪法在表达近代中国社会的宪法价值观方面的一个共同性特征,那就是近代中国的制宪者都将推动与促进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独立作为立宪的首要目标。这不仅表现为王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等思想家所惯用的“宪政一富强”的思维路线,或体现为《钦定宪法大纲》中所包含的自救图强的真诚,或蕴涵于孙中山借民主共和实现国家富强的宪法观念,即便是本质上与宪政精神相左的军阀政府的宪法,也不忘标榜它对富国强兵的追求。如,曹锟政府制定的“贿选宪法”虽然来路不正,却也不忘在开篇宣布以“发扬国光,巩固国圉”作为制宪的基本目标,以求“永矢咸遵,垂之无极”。
综上所述,西方宪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宪法对政府权力滥用的控制并充分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理念则不同,中国的宪法倡导者和实践者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摆在首位的是追求中国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而把西方宪法所追求的民主、人权等价值降到第二位。如果说近代西方的宪法是“人权宪法”、“民主宪法”,那么,近代中国的宪法则是“富强宪法”。这不是说中国制定宪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不注重人权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而是说为了救亡图存、摆脱民族的危机,只能把追求国家的强大放在第一位。
这种将制宪行宪与富国强兵相连接的宪法观念,是近代中国社会屡遭列强凌辱和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而奋发的真实写照。它给近代中国的宪法文化打上了爱国主义的深深烙印,无疑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最为光辉的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定位为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的工具性价值载体的立宪思路,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近现代宪法精神所蕴涵的保障人权、巩固民主政体、限制国家权力等宪法原则的追求,进而使近代中国的立宪运动呈现出一种貌合神离甚至是本末倒置的尴尬局面,而这正是近代中国宪政道路曲折多难的重要原因。这就意味着必须进行正本清源的工作,以使民主、人权等成为现代中国立宪的基本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