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民法典的产生及其特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海禁大开,外国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种新产生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已经不是原有的民法渊源所能调整的,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改良派的思想家们为此大声疾呼,要求制定商律、民律以发展民族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也带动了阶级结构上的变化,新出现的资产阶级和近代的无产阶级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广大的农民、手工业工人、小商人对地主、坊主、行帮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并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权利,即使是过去处于社会底层的奴婢和贱民也获得了某种民事权利。整个社会阶级、阶层都迫切要求确认和保护他们新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这个阶段,封闭的法文化状态逐渐被打破,传统的礼治和宗法伦理政治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西方的法文化包括民法文化得到进一步地输入。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修订法律不仅成为预备立宪的基本内容,也是开明官僚借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奋斗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起草民律的工作终于提上了日程。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四月,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大清民律草案》经过四年的时间,于宣统三年(1911年)九月编成。这是中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尽管由于清朝的迅速覆亡而未及颁行,但它第一次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进入了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为:(1)采取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形式、原则与架构;(2)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民法的遗痕;(3)在民事权利平等的形式下,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4)起草过程中有简单拿来主义倾向,有些规定脱离了中国的实际。
民律草案虽然保留了封建性的内容并且不尽合于中国的国情,但毕竟与近代资本主义民法开始接轨,使古老的中华法系揭开了新的一页,并为继起的民国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晚清制定民法的过程,也使得人们在法观念上受到一次实际的启蒙教育。在长期封建专制统治下,由于重公权、轻私权,使得人们缺乏私权观念。尤其是在利用法律维护个人的权益方面,官府设置了这样或那样的障碍。通过制定民法,用统一的民法典的形式来保护私权,无疑提高了广大民众的权利意识。
【注释】
[1]《东华录》“三十三年五月辛丑”。
[2]《诗经·小雅·北山》。
[3]《周礼·地官·质人》。
[4]《左传·隐公十一年》。
[5]《尚书·梓材》。
[6]《孟子·万章下》。
[7]《魏书·李安世传》。
[8]《南齐书·王敬则传》。
[9]《周礼·秋官·十师》。
[10]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页。
[12]《唐令拾遗·杂令第十七·开元二十五年》。
[13]《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
[14]《唐会要》卷八八“杂录”。
[15]《唐律疏议》卷一四“户婚”。
[16]《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
[17]《汉书·宣帝纪》。
[18]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19]《宋史·食货志》。
[20]《宋史·食货志》。
[21]《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22]【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一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3]《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24]《大明律》卷五“户律·田宅·典买田宅”。
[25]《大明律》卷六“户律·婚姻·典雇妻女”。
[26]《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
[27]《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买田宅”。
[28]《宋会要辑稿·食货》。
[29]【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〇“市籴一”,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30]《宋刑统》卷二六。
[31]《宋会要辑稿·食货志》。
[32]《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
[33]《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