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是由多民族构成的统一体
2025年08月10日
一、中华民族是由多民族构成的统一体
世界上的一些文明古国由于种种原因,或已失去独立自主的民族生命,或已沦丧其固有的文化传统,唯有中国历经四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始终延续其独立的民族生命与文化传统。这是和以汉族为代表的先进文化为基础所形成的统一的中华文化分不开的。虽然古代有过华夏文化中心论的“华夷之辨”,有过“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狭隘民族观,也有过按民族划分社会等级的民族等级观,但并没有妨碍自秦汉以来中华民族便已形成了稳定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发源于一个共同的文化传统,尽管血缘上有异、地域上有别,但不存在严格对立的民族隔阂与阻碍交流的壁垒。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不仅有着同源的文化,而且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进行着相互渗透、相互亲和、相互同化,只是由于所处的地域不同、习俗不同、生产过程与方式不同,表现出各民族的特有的形式而已。
数千年来,各民族经过不断的迁徙、杂居、通婚、互市,在文化上相互学习,在血统上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民族畛域逐渐消弥,统一的民族精神日益凸显。这种民族精神,早已超越了一族的界限。正是这种超越一族的开放的、包容的心态,以及各民族在文化同源背景下的多样性发展,才形成了绚烂多彩的中华文明,凝聚成厚重的“中华魂”。
法律作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也有其源与流、干与支的相互关系及内在联系,并形成了多样性的统一。这是我们在探究中华少数民族法制历史时首先应该注意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