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外时期,正在形成中的成文法是崭新的社会上层建筑,对于变革中的社会经济所起的调整与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早在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就已运用法律保护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如,天命九年正月,谕令禁止倒卖牲畜家禽,如果知情人抓到倒卖者,“前来告发后,将所卖之物给告发者。”[6]在他去世之前,还命令诸贝勒“拟定收取课税之规”,以保护国家的赋税收入。
至皇太极,随着社会经济的封建化,保护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封建法令迅速增加。
皇太极以“劝农讲武,国之大经”[7]为基本国策,为保护农业经济所颁布的法令有:(1)禁止贵族大臣子弟郊外放鹰“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牲畜”,违者“绝不轻恕”[8]。(2)禁止诸王贝勒大臣纵容家奴践民田禾。天聪五年,“上(太宗)率大贝勒代善及群臣渔于河之上游……有二人纵马食禾,上见之,坐以纵食民禾罪,令各贯一耳以徇。”[9]天聪五年,颁布《纵畜入田罚例》,并收录于《崇德会典》,规定“有猪入人田者,每次每猪罚银五钱,过三次不听,至第四次告于牛录,将猪与地主。骆驼、牛、马、骡、驴入人田者,每匹罚银一两,仍赔粮。绵羊、山羊入人地者,罚银二钱”[10]。(3)禁止“民间祭神、还愿、娶亲、死人、上坟,杀死货卖宰杀牛马、骡、驴”。如违背这项“永革不许”的法令,经家下人或部下人举首者,“将人断出,赔杀的牲畜与原告”;旁人举首者,“赔牲畜与举首者。牛录章京、拨什库因失于稽查,问应得之罪。”对于宫中或贵族官僚之家的大宴,虽许杀大牲畜,但“亦不可侈费”[11]。这项法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业生产力,对此《崇德会典》明确指出:“汉人、蒙古、高丽,因善养牲畜,是以牲畜蓄多。我国不知孳息,宰杀太过,牲畜何由而多,今后用心蓄养。”[12]
为了督励各镇守官劝农力耕,皇太极严令:耕种要适时,不得因天寒耽误播种;不得于农忙季节滥用民夫,“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管牛录章京、小拨什库等俱治罪。”[13]
为了保证农业劳动的人手以及国家对壮丁的控制,天聪四年十月谕令禁止诸贝勒家隐丁,如有超过限额者,“察出,启知贝勒退还,如贝勒不从,即赴告法司……将所隐壮丁入官。”[14]
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同时,实行纳粟赎罪制度,“获罪之人无银纳赎,愿输粮者,准依时价标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者,许其自粜。”[15]
上述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清初立法最重要的内容。它是社会大变动的产物,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了一种新型的法制对经济所起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