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

二、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

从中华法制文明的内涵与传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而与世界其他法系相区别。这种特殊性,也正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

在世界法制的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长期居于发展的前列,云梦秦简的出土证明了公元前4世纪左右的秦国已经达到了“皆有法式”的地步。以秦律与西方早期封建法典相比,其在时间上早于西方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一千多年,在内容上更是还停留在习惯法阶段的《撒利克法典》所无法相比的。

特别是作为中国封建法典典范的唐律,长期为周边国家或地区所取法,起到了“母法”的作用。如,日本天智天皇时期制定的《近江令》和天武天皇时期制定的《天武律令》,便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至于在日本法制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不论是篇目,还是基本内容,都仿自《唐律疏议》,只是作了一些删并而已。如,将“八议”中的“议勤”、“议宾”删去,成为“六议”。《大宝律令》之后制定的《养老律》,也同样是如此。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博士曾经指出:“自奈良朝至平安朝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50]穗积陈重博士还指出,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系以中国之唐明清律为蓝本”[51]。除日本外,高丽王朝在四百七十四年统治期间,就法律制度而言也多取自唐律。《高丽史》卷八四“刑法志”说:“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唐律对越南的封建法典也有着重要影响,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和陈太尊时期颁布的《国朝刑律》都脱胎自唐律而成。19世纪,越南学者潘辉注所著《历朝宪章类志》卷三三“刑律志”时说:“按李、陈刑法……当初校定律格,想亦遵用唐、宋之制,但其宽严之间辰(时)加斟酌。”[52]

明时,明律成为继唐律之后对周边各国影响较大的中国律例。朝鲜太祖李成桂时代的《经国大典》、《大典续录》以及《续大典》中的“刑典”和“刑法大全”,都援用了《大明律》的主要条文。安南(越南)阮世祖时的《嘉隆皇越律例》与宪祖时的《钦定大南会典事例》,日本明治时期的《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等,也都受明律的直接影响。

由于周边国家的法律长期归属于中国法律的系统,加上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文化上的先进性,而被世界公认为一大法系——中华法系。

综上可见,中国古代法制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显示了中华民族对于世界法制发展的伟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