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是一个有着四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古国,一些著名的王朝如汉、唐、明、清都经历了二、三百年的岁月,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其中之一就是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制定了规范详备的行政法规。尽管它是为剥削阶级专政服务的,但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仍不乏借鉴之处。
(一)注意职官的权责分明
在封建的国家机器中确实存在着机构庞杂、冗官充塞的现象,还发生过宋代那样官与职殊、“差遣”掌实权的弊端,但也应看到封建国家对官吏的权责一般均有明文规定并据此考核官吏,尤其是在所谓“开明之世”,凡弄权渎职者均为法律所不容。由于职官的权责较为明确,因此,整个官僚机构既各有专司,又互相连带成为一个稳定的整体。由于职官一般能够遵奉行政法的约束,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因此尽管有的皇帝几十年不上朝,政事却可以率由旧章,照常进行,不致完全停顿。
(二)注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行政管理权限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疆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而且从公元前221年起便形成了统一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性的农业经济使得封建割据成为可能,因此,在统一中隐藏着分裂的危险。但自秦以来,形成统一的因素又在不断地成长和起作用,因此在割据分裂时期又存在着统一的发展趋势,自宋以后再未出现过公开的分裂割据。封建国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时,一方面赋予地方机关处理兵刑钱谷的权力,规定省郡县各级政权管辖范围和从属关系;另一方面又强调专制主义的集中制,有关地方官吏的选任、死刑的执行、军事的调动均须报请中央决定。特别是自宋以后,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管辖和司法管辖不断加强,一直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的边陲之地。明清时期,法律还严禁内外官交结,以防止形成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势力。
(三)严任官之责,定期考课
从秦时起便实行“任人而所任不善者,以其罪罪之”的连坐制度,借以强调荐人为官者的责任;唐以后律文中大都明确规定:应贡举而不贡举,及贡举非人,一律治罪。可见,封建统治者深知“官为国之基,治国图治首在吏”的道理,因此严任官之责,对于现任官吏则实行定期的“大计”与“京察”,通过严格的考绩以定奖惩。值得注意的是:汉代,考绩注意“综核名实”;唐太宗时,将州刺史之名尽书于御屏,“坐卧恒看”,随时予以考察;清时,察吏不得以贵废法、以恩废法、以亲废法,否则以徇情枉法论。虽然封建国家的本质决定了考绩察吏的局限性,但对于选拔具有封建德才之资者为官、维持封建官吏的素质和保证一定的行政效率仍起了积极的作用。
(四)注意行政管理的规范性、系统性和效率
历代封建王朝对于行政管理的工作范围、内容与职责大都制定有规章法律,使得国家机关之间能够照章办事,互相配合,正常运行。这既体现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系统性,又确保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以唐朝为例,一切公事均有时间规定:“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即其发日,为之程限,一日受,二日报,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狱案三十日。”为此建立了“勾检”制度,无论中央、地方都设有专官负责检查公事文书是否按时拟报、是否合乎法律程序,如有违反,按律治罪,借以保证行政效率。
(五)制定调整内容十分广泛的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行政法规的形式是多样的,所调整的内容是广泛的,大体可以分成九个部分:(1)关于中央和地方各类机关的形式、权限、责任、工作程序;(2)关于官吏的选用、职责、考核、奖惩、俸禄、升补调迁、休致;(3)关于文书的制定方式、程序、责任;(4)关于行政管理监督与行政处罚;(5)关于田赋、户役、征榷、市籴、库藏的规定;(6)关于官手工业、官商业的管理保障;(7)关于科技、教育的各种制度;(8)关于宗教寺院的管理;(9)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行政管理。
行政法规的多样与调整内容的广泛,说明它对维持国家正常活动的重要意义,以及它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有关工程营造、天文历律和度量衡方面的行政法规,还标志着中国古代科技的发展水平。
(六)健全行政法制与开明之治关系密切
在中国古代,整顿吏治与健全行政法制常常是开明之治的根源,二者关系极为密切。中国历史上的“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都是和严密行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法制分不开的。反之,行政管理紊乱,吏治败坏,法纪不行,常常招致一个王朝的败灭,这同样是史不绝书的。
在我们日益重视行政管理并积极着手制定各种行政法规以使日常行政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和提高效率的时候,总结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与行政立法的历史经验,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2]《左传·庄公十八年》。
[3]《新书》卷一“服疑”。
[4]《史记·秦始皇本记》。
[5]《汉书·杜周传》。
[6]《唐六典》卷十三。
[7]《唐大诏全集》卷一百。
[8]《新唐书·百官志》。
[9]《明史·职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