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这是这门学科成为真正科学的根本保证,也是与旧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区别点。

20世纪初期,清朝在推行“新政”的同时,下令修订法律。当时担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根据“参酌古今,会通中外”的方针,一方面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与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总结和研究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在这以后,出现了一批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但由于他们以资产阶级的法律观为指导思想,研究的对象不够明确,内容庞杂无度,没有把法制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关系、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因此虽然在具体的领域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却不可能认识中国法制历史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创建了中国法制史科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指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去占有史料、分析史料,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新的理论探索。只有如此,才能建立起正确的历史观和科学的方法论,保证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研究中国法制史,需要把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结合起来。阶级分析是研究法制史的基本方法。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都是统治阶级有意识活动的结果,因此要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考察、判断特定历史阶段上法制的变化,深化到本质的认识。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要求把所研究的社会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进行具体的分析。如:某种法律制度是怎样产生的?为什么能够存在?在历史上起了什么作用?等等。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制在内都是根据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今天看来似乎荒诞离奇的事物,在当时却是符合规律的“历史运动”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把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地总结几千年的法制史,才能深入地认识中国法制史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才能剔除其糟粕、吸取其精华,古为今用。

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掌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且需要详细地占有史料,阐明各种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这是治史的基础。只有对大量经过鉴别的史料进行认真研究,才能概括出规律性的认识。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历史科学中,专靠一些公式是办不了什么事情的。”[1]因此,在法制史的研究中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创建和发展这门科学中的指导作用,又要以丰富的、坚实的史料作基础,真正做到史论结合。

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正确地对待法学遗产。马克思主义从来是不割断历史的。列宁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2]在极其丰富的中国法学遗产中,凝聚着民族的智慧,以及历代统治者运用法律发展经济、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强化司法效能等方面的历史经验。任何一个阶级都有它的上升时期,都自觉不自觉地在一定时期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即使剥削阶级的法律也起过历史的推动作用,而且剥削阶级在劳动人民的激烈反抗下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以维护它们的根本利益,也在法律中规定了限制统治者专横无边的法外特权和客观上有利于劳动人民的个别条款。这就是剥削阶级法律中为什么还会有可以为人民批判继承的某些内容的原因。1918年苏俄起草民法典时,列宁指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3]对于剥削阶级的法律从现实借鉴的需要出发,在揭露中扬弃,在批判中吸收,这是马克思主义对待历史遗产的态度,是尊重历史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更不是盲目肯定一切封建的和资产阶级的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