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新论》前言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中国刑法史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点,海内外学者为此倾注了相当大的心血,一批有价值的论著业已问世。但是单纯着眼于中国刑法史的研究与探讨,在研究方法上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不仅视野不够开阔,而且由于缺乏与世界其他国家刑法发展的纵横交叉的对比研究,也影响到对中国古代和近代犯罪与刑罚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变规律的深入探讨。因此,本书采用比较法学的某些方法,将中国刑法史与其他法系国家的刑法发展史进行对比研究。这既可以填补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中的一项空白,又是一条使中国刑法史研究趋向深化的途径。
由于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结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而刑法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因此中国古代刑法史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史的主要内容。不仅如此,由于夏、商、周三代“刑”与“法”二者的含义相同,没有严格的界限,所谓“法(灋)者,刑也”,“刑,常也,法也”,因此刑的产生也就是法的起源。从刑产生的具体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探讨国家形成的途径,因为刑(法)是实现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根据典籍,五帝时代已有了刑的记载。至夏商周奴隶主贵族统治时期,习惯法虽仍占有较大的比重,并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成文的刑法,即所谓《禹刑》、《汤刑》、《吕刑》,已经出现。特别是周朝,不仅已经初步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并有相应的处刑原则,而且在罪名、刑名、刑法体系及刑法思想等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战国时期,魏国司寇李悝在总结春秋中叶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此后,商鞅受之入相于秦,改法为律。1975年云梦秦简的出土,再现了秦刑法的轮廓。它所反映出的刑法原则和规范表明:秦刑法不仅奠定了中国封建刑法的基础,而且显示了中国古代的灿烂文化,在当时世界上也可谓是陡起的高峰。
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至618年,强盛的封建王朝——唐建立了。唐朝制定了著名的《永徽律》,使得刑法原则更加规范化,刑法概念渐趋于固定和较为科学,刑名也从较为原始的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演变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唐律既是中国封建刑法的楷模,也是周边一些封建国家立法的范本,其影响广泛而又深远。由唐迄清,法典的结构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犯罪种类大为增加,反映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刑法原则也相继出现。
清末修律,是中国封建刑法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刑法转变的标志。《大清新刑律》所确立的罪名体系与刑名体系,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和以罪名为章名进行刑法分则编纂的方法,以及以刑法“总则”代替封建“名例”的变革,等等,在中国刑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此之后,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中对封建伦常关系特别保护的消失、“侵犯皇室罪”的被删除、“妨害工农商罪”的出现,以及大量特别刑事立法的颁布实施,都表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刑法的近代化趋势。
在刑法思想方面,奴隶制时代崇尚天罚,宣扬兵刑合一,同时也提出了刑、德“二柄”的思想。进入封建社会以后,法家主张重刑轻罪,以刑去刑。至西汉,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阴阳五行与天人感应之说开始渗入刑法领域。特别是在儒家纲常教义的影响下,“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一直贯穿到清末。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立法思想的确立,一方面在《大清新刑律》中保留了浓厚的封建色彩;另一方面,也大大加速了中国封建刑法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刑法转化的步伐。
中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等,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鲜明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刑法理论、刑法原则以及罪名、刑名都辗转承袭,沿革清晰。因此,刑法自成体系,特色鲜明,独树一帜。对清末和国民党刑法的研究,将揭示出中国封建刑法解体以及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基本过程。
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刑法史,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分析和认识法律现象。如果离开对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政治、阶级关系的分析,只是就事论事地比较某些法律现象,得出的结论就难免会失之偏颇。在这种情况下,比较的方法就会失去了科学性而丧失其应有的价值。
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应该坚持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的统一。通过对中国刑法发展历史的纵向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刑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变化更替的规律,认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治经济条件对刑法的影响,认识在不同历史时期刑法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中国刑法与其同时期并存的其他法系国家刑法的比较研究,则将有助于我们拓宽中国刑法史研究的视野,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刑法历史发展的规律,从而全面地汲取刑法史中的丰富经验,为中国社会主义刑法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