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制度史》序

《中国监察制度史》序

【彭勃、龚飞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独具特色。它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认真地加以总结。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督察百官、纠举失职、谏诤政治得失、维系朝廷纲纪,在整个封建国家机器中属于制衡的机构。

东汉时期,随着监察机关独立系统的确立、权势的提高,监察活动也逐渐制度化、法律化。这反映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发展的结果。

封建监察制度的成熟与定型,是在唐代。唐朝监察机关对官吏的纠弹,“颛举不如法者”,“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表现了厉行封建法治的时代特点。唐朝还建立了言谏制度,设立了谏官组织。谏官如对国家的政策、法令、措施、制度有异议,有权向皇帝言谏或封驳。由于言谏、封驳着眼于国家利益,有助于皇权的正确行使,因而为皇帝所接受。这是唐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整个封建监察制度史上闪光的一页。但唐朝也允许监察御史“风闻言事”,因而受到后世的讥评。

由宋迄清,随着专制主义的强化,监察机关的职掌日趋广泛,职权不断扩大,对督察官的人选也更加严格。但由于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其职权是附着于皇权的,因此监察权的行使既随着专制主义的强化而恣肆,同时也必然受到皇帝的干预。

作为封建国家组成部分的监察机关,首要的任务不是纠弹官吏虐害百姓,而是监督其是否忠实于皇帝,是否充分发挥了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正因为如此,封建的吏治并没有随同监察机关的发展而得到清明。但是,在几千年的监察制度发展的过程中,的确积累了值得借鉴的历史经验。如: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自成系统,不受枢要机关的干涉;监察官的选任要求有实际的政治经验和较高的文化素养;监察官依据国家法律行使职权,如自身违法失职,加重治罪;中央监察机关之长参加大政大狱的朝议;监察制度的兴废与国家治乱的相互关系。由此可见,科学地总结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揭示其发展的规律性,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彭勃、龚飞二位同志撰写的《中国监察制度史》,上起虞夏,下达民国,体系严整,内容丰博,是一部研究中国监察制度史的力作。因倩余作序,得以先睹书稿,谨向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