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鸦片战争中,侵略者的炮火轰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门户,西方的法文化也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对中华传统法文化进行了猛烈的冲击和挑战。在不断的冲突与融合中,中国固有的法制终于向着近代转型,这是一个渐进的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发展过程。

中国固有的法制曾经经历了汉唐宋明的辉煌时代,但其发展轨迹只是陈陈相因地纵向传承,缺乏横向地比较吸收与实质性的变革,因此至19世纪中叶,已经处于“变亦变,不变亦变”的严峻形势。如果没有鸦片战争,中国法制迟早也会走上近代化的途径,鸦片战争只是起了触媒的作用。

中国近代法制的转型是沿着西方化的路径行进的,这不是某个权威的设计,也不是来自政治权力的强制,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简单的拿来主义以及形式与内容、思想与实际之间的矛盾,但它所引发的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变化,而且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新文化素质和新法律意识的提高。

如果说晚清改革与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转型的重要开端,那么此后经过中华民国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再到今天的改革开放,就是中国法制向着现代化的目标前进所经历的几个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的发展是永不停止的,因此,法制的现代化也只有阶段性而没有终结。

由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是在民族危机四伏的背景下进行的,是以全盘西化为价值取向的,因此在转型过程中,既缺乏理性地对待中国法制传统中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也缺乏理性地分析西方法制与中国国情的适应性,以致中国法制虽然走向近代化了,但却丧失了中华法系的自主性与创新性。

在日益频繁的世界法文化交流的今天,中国法制如何走自己的路,如何将传统与创新、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结合起来考量,构建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需要认真研究与总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