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历史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它遗留下的丰富资料和提供的宝贵经验,都显示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因而受到国内外法史学界的重视。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或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在统一的多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古老中国,各地区、各民族都对建设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这中间,既有冲突,又互相融合,成为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这种法律传统上的多样化,也来之于文化上的多源头,儒、墨、道、法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着、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但在多样性中,又有着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这种基本倾向是由中国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

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内涵极为宽广,而又跨越五千年的时空,因此,需要从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去研究概括,以反映其全貌和历史的真相。

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识法律如何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会的进步当中所处的位置和价值,从而把握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借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动性。

传统绝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经验证明:对传统的反思越深刻、越彻底,越能准确地撷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创造出反映新时代特色的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