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公谳词》序

《徐公谳词》序

【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齐鲁书社2001年版】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司法制度臻于完备,尤其是民事诉讼逐渐从依附于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无论审判程序、法律适用都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如:诉讼程序简便,审判方式灵活;既严明州县官的司法责任,又赋予其审判上的权宜之权;民事判决兼用民刑手段;调解起着重要的作用,等等。这些特点在清朝地方官徐士林撰写的《守皖谳词》、《巡漳谳词》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守皖谳词》与《巡漳谳词》是徐士林担任安庆府知府和汀漳道道员期间手记的一百零二个案例的断案判词。它不仅反映了清朝地方司法活动的实际,也展现了一个忠于职守、执法原情的清官形象。

首先,徐士林判案首重事实,察明真相,然后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桐邑生员谢鸿等状告监生李惟选擅塞官河一案,业经县官判决,但原告不服上诉至府。作为知府的徐士林不仅“提核县卷”,而且“复委经历司踏勘绘图,并取两造呈图对阅”,使得“其形其势,了若指掌”,因此在判决中既解决了“各挟私意,两不相下”的纠纷,还提出了具体措施确保“李、姚等田,既不受山水之害,谢、张等田亦未尝失河水之利。”又如,审理龙溪县民戴佳、韩飞渭土地纠纷案。徐士林在谳词中批评刘县令只“委衙勘丈”,“殊属草率”,以致“互控各案到道”。他严令该县官亲至现场“核对四至,逐一挨丈,彻底清查”,“绘具确细图册……仍将原被犯证,同里书乡保,一齐批解本道,以凭亲讯重究。”他还告诫该县官:“务须剔弊除奸,毋为里书弓手弊混,致干未便。”由此不难理解徐公所断之案何以两造心服、症结冰消。

其次,徐士林断案注意“按律酌情”。“按律”,主要是援用《大清律例》作为断案的法律根据;“酌情”,就是斟酌情理。“按律酌情”的目的在于法情允协,达到司法应有的效果。历代开明的司法官都注意这二者的联结与互补。徐士林在审理龙溪县民李翩骗婚一案时,便巧妙地使法与情合、情与法通。此案李翩隐瞒年龄骗得愿娘为妻,愿娘之母戴氏提出悔婚之控。徐公判决时,首引《大清律例》“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其礼约而辄悔者,一笞五十”,认为戴氏悔婚之控“未为不义”,不应受到原县令的悔婚责难,并指出“小大之狱,必以其情。戴氏悔婚矣,亦察其悔婚何情耶?”至于李翩骗婚“实为不信”,因此“本道按律酌情(准予悔婚),为李翩斩妄念,为愿娘逐恶魔,为戴氏遂慈心,为苏送苏迎(愿娘之兄)解苦恼”。“酌情”还表现在民事判决中应予刑责者是否执行,可由司法官酌情权宜处理。此案“李翩应予一杖”,鉴于该人是年已五旬的寒儒,因此“援赦宥免”。另外,在李廷桂、徐孔彩土地纠纷案的谳词中,徐士林也指出:“李廷桂背父强赎,徐孔彩抗官无状,均应惩戒。姑念二生年俱衰迈,均从宽免。”

再次,徐士林断案除就事实判明是非作出裁决外,还考虑到未来的利害以永杜争端。例如,审理谢芳恩、许隐公水利纠纷一案。徐士林在判决中强调指出:“惟是勘断水利,不但剖目前之是非,必当权将来之利害……方能有利无害,永杜争端。”为此,他“提阅碑摹地图”,“勘验情形”,使“两姓分水同灌”,并且“勒石”为记,“永杜争端”。

最后,重惩差役擅权扰民。例如,龙溪县庄小富等依仗捕快王都权势向债务人陈某强索债负并私自拘押一案。徐士林判决庄小富等各枷号两个月;王都虽奉差外出,未与其事,但因其“恶名赫赫”,仍“枷号一个月,重责三十板,行县革役,不许足迹一至公门”。捕快属于胥吏之一,专以扰民勒索为能事,是清朝司法中的一大弊症,因此予以重判。

不仅如此,对于县令审断不公者也予以严斥。在桐民王西士与张联芳互争棉地一案的谳词中,徐士林严斥县令谢某:“谢令偏执谬断,反责西士改契占夺,以直为曲,以曲为直,何以服民心而平争讼。”在封建时代,官官相护、官无悔判被视为“正常”的一种风气,以致上诉审多以维护一审原判为原则,很少改判。而在徐士林《谳词》中改判之例甚多,反映了他秉法无私、敢作敢为的性格特征。徐士林以一介寒儒,成为官声赫赫、政绩斐然的封疆大吏,并以巡抚之职破格进入贤良祠,除他本人的学识、道德、品格、情怀、操守之外,也与时代背景有关。康、雍、乾三朝是清史上的盛世,盛世的成因与外在标志是法治,从来没有法治不明的盛世,而法治又是以清官廉吏的司法活动所缔造和维持的,徐士林就是其中之一人。

这两部《谳词》以手稿的形式保存至今,的确是十分珍贵的。而它所反映的民间“细事”争端的社会内涵、州县第一审与上诉审司法活动的真实状况,以及对于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贯通的传统的继承和吏与法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的揭示,等等,都具有很高的价值,而且不乏历史的借鉴意义。徐士林所总结的“深文伤和,姑息养奸。夫律例犹本草,其情事万端,如病者之经络虚实,不善用药者杀人,不善用律者亦如之”,也是亘古常青的经验之谈。

适值本书出版,欣然命笔为序。